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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分析

 Teargirl1dt6sc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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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折旧年限

1、会计:

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是强调“合理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2、税法: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3、总结:

如果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会计上的折旧额大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2
关于折旧范围

1、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总结:

税法上不允许计提折旧的范围大于会计上不允许计提折旧的范围,所以会计上已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不认可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3
关于折旧的起止时间

1、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总结:

1)会计上强调“增加”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使用,下月都要计提折旧;税法上强调“投入使用”,如果只是“增加”,而未“投入使用”,其折旧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会计上强调“减少”固定资产,次月停止计提折旧;但税法强调“停止使用”,虽然没有减少,但“停止使用”,次月也不能计提折旧。

4
关于折扣基数 

1、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即会计折旧基数=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税法:

税务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税法上预计净残值

3、总结:

1)会计折旧基数是要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而税务是不可以扣除减值准备的,因此只要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必然有折旧基数的差异。

2)预计净残值现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均未规定具体比例

3)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存在差异,必然造成折旧的税会差异。


5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因未取得全额发票,如何处理?


1、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税法: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总结:

已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可暂估入账;在办理竣工结算后,会计上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税法上强调要在投入使用后要在12个月内进行调整,并且计税基础和原已计提的折旧额都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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