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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6号公告重点关注哪些风险特征的企业

 寳咱低调 2017-03-30

来源: CFO合作社 作者:金佩泽 

2017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这个公告被称为6号公告。对于有关联交易的企业,需要特别研究这一公告对自己的影响。

为了更有效的帮大家了解公告内容,笔者把这个公告拆成数十个小专题,每天讲解大约1分钟的内容。如果和你的企业相关更好,不相关就请关注明天的内容。写文章主要为了普及税法,而不在于解决公司的具体问题,如有技术问题需要咨询,还请按文末的微信方式联系笔者为宜。

《金佩泽税务脱口秀》之6号公告系列短评1

如果你所在的公司符合这9个条件,就请多加小心。税务机关对符合这些风险特征的企业会格外关注。原文是这么写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2)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4)利润水平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这9条中的第1、2、3、6条都是老生常谈,在以前的2号文中都有提及,并不新鲜。

但是4、5、7、8、9条都值得本次格外关注,仔细阅读。其中第4条的前半段是以前就有的,而后半段则对应着2号文中提及的成本分摊。第7条是针对2号文中提及的资本弱化。第8条是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第9条针对一般反避税条款。第5条较为特殊,在2号文中规定是与避税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6号公告为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减少了对避税地认定的分歧,具有更明确的指向性,范围也更广。

在以前,这些对很多纳税人还是陌生话题,但在6号公告中,已经正式作为建议税务机关关注的对象出现。这反映出的重要信号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转让定价领域的调查范围正在逐渐扩大。

请注意,如果企业已经符合第4、8、9条,其实已经构成违反税法中的“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企业符合的是其他各条,其实并不一定能推导出企业已经违法,而只是构成了税务机关关注的必要条件。举例来说,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可能有其合理商业原因,诸如企业当年发生的特殊原因;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也并不一定要补税,只要能够证明利息支付水平合理仍可得到税务机关的谅解。

从笔者多年从事转让定价咨询工作的经验来看,很多企业被卷入调查最终补税,最大的原因是企业主对此不重视,对于财务人员的建议置若罔闻,所以让风险没能得到及时的控制,风险越来越大最终难以收拾。很多企业主的口头禅是:

——出了事情我们再找人搞定吧。(能拖就拖)

——不一定能查到我们吧。(侥幸心理)

——我们的税务筹划肯定没有问题。(盲目自信)

财务负责人因此而恼火,因为老板在出事之前不相信自己的建议,而一旦出事之后,老板说:你去搞定啊!这是财务人员的尴尬处境——如何对自己的上级提供税务普法教育。

现在,6号公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让财务负责人有机会向上级提示企业的风险。如果财务负责人先拿出30分钟的时间,对照自己的企业情况仔细审阅这9条内容,然后向企业主或CEO提示风险和建议应对之策,可能结果仍然令人满意——提前积极应对会让公司节省下来一大笔补税款。

作者:金佩泽 / 公司税务架构和转让定价专家/现任5A级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2013校友/前德勤高级经理/前德勤北中国转让定价团队负责人/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ACCA)/13年税务服务工作经验/曾为数百家知名企业提供税务架构政策服务 /现任多家大型公司的首席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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