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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后悔系列,巴中农村的房子也要办“身份证”了!

 爱因思理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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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市出台了《巴中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涉及不动产产权、进城落户等多方面,事关你我,大家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不动产有了“身份证”


《指导意见》要求,一是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二是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集中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三是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将农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宅基地超占面积分时间点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进行了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确权登记


非本地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因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外嫁妇女、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护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离开原村民集体,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在具体登记中表现为权利共有人;二是户籍迁移,在新的经济组织未申请宅基地而继续使用原集体组织宅基地和农房的,可作为权利主体申请登记,只要不违背“一户一宅”原则即可。


农民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农房仍继续使用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三级确认”无权属宅基地和房屋


按照村(居)民小组证明——村(居)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机制,严格甄别申请登记的农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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