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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拗救

 昵称39739834 2017-03-31
说拗救
  
    学诗,拗救一直是一个难点。可能一些初学者被'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蒙蔽了。这句话毛病很大,太简单了,只能误人子弟。刚入门时,以为这话是真理,一旦对拗救理解了,又用不着这句话了。这话,其实只可以在做对联时用用。这里,细细地讲一下近体诗拗救的格式。
    以七言诗为例,上一回说过,七言近体的句式共有四种:
      ╋ ┃ ━ ━ ┃ ┃ ━(A类)
      ╋ ┃ ╋ ━ ━ ┃ ┃(B类)
      ╋ ━ ╋ ┃ ┃ ━ ━(C类)
      ╋ ━ ╋ ┃ ━ ━ ┃(D类)
    王力把拗分为三种:
    1.甲类拗 即此四类的第一字或B、C、D三类的第三字拗。
    2.乙类拗 此四类的第五字拗。
    3.丙类拗 A类的第三字拗。
    其实还有一种拗,为D类的第六字拗。王力把它当成特殊形式,这里,不妨叫它丁类拗。另外,所谓的拗句一般地来说,除丙类外,都出现在出句(一、三、五、七句。),对句一般都作为救。偶而也有独拗不救的,那不是正格。
    救,则分两种:
    1.本句救 一般在所拗之字的边上一字再拗一下以救之。
    2.对句救 在对句相应的位置拗一字以救。其中,除了丁类拗以外,都是在对句相同的位置拗。
  
    先说甲类拗。这些字本身就是可平可仄,因此实际上无所谓拗救,不救也没关系。如果诗律细,当然可以救,如:
    金阙晓钟开万户,玉阶仙仗拥千宫。(岑参《和贾至舍人早朝大明宫之作》)
    此二句的平仄格式为:
    ━ ┃ ┃ ━ ━ ┃ ┃,┃ ━ ━ ┃ ┃ ━ ━。
    上句'金'拗而'晓'救,下句上句'玉'拗而'仙'救,也可说上句两字皆拗而下句两字救。简单地说来,此类拗救可救可不救,最好是上下两句平仄相对。所以,此类拗救也可以不当它是拗救,只是一种严格些的惯例。
  
    乙类拗的救就要复杂些,分本句救和对句救两种:
    1.本句救
    本句自救,指把本句第六字拗一下以救。这样,四种格式成为以下四种
      ╋ ┃ ━ ━ ━ ━ ━(A类)
      ╋ ┃ ╋ ━ ┃ ━ ┃(B类)
      ╋ ━ ╋ ┃ ━ ┃ ━(C类)
      ╋ ━ ╋ ┃ ┃ ┃ ┃(D类)
    理论上如此,但明显可以看出,A、D两类已完全成为古风句式,不是七律的格式了。而C类句作为入韵句,一般也不可拗,我找了一下例句,好象没找到这种拗。因此,这两种拗都不成立,本句自救中事实上只有B类一种,例如:
    日色悠扬映山尽,雨声萧飒渡江来。(白居易《百花亭晚望》)
    本句自救后,对句就不再救了。因此,此二句成为如下格式:
    ┃ ┃ ━ ━ ┃ ━ ┃,┃ ━ ━ ┃ ┃ ━ ━。
    从中可以看出,下句仍是标准格式。
    2.对句救
    对句救的话,本句就不救了。即上句成为:
      ╋ ┃ ╋ ━ ┃ ┃ ┃(B类)
      ╋ ━ ╋ ┃ ┃ ━ ┃(D类)
    对句救,成为如下格式:
      ╋ ━ ╋ ┃ ┃ ━ ┃,╋ ┃ ━ ━ ━ ┃ ━(D、A类)
    例:雨中草色绿堪染,水上桃花红欲燃。(王维《辋川别业》)
      ╋ ┃ ╋ ━ ┃ ┃ ┃,╋ ━ ╋ ┃ ━ ━ ━(B、C类)
    例:草色全经细雨湿,花枝欲动春风寒。(王维《酌酒与裴迪》)
    其中B、C类很象古风的三平调,但这是拗救,还是合律的。这一点要注意,正因为有拗救,出现三平调,仍是律句。
  
    丙类拗的情况特殊一些。在说丙类拗之前,要先说一下孤平。这两个概念是相辅相承的。
    所谓孤平,在字面上理解,就是一句中除韵脚外只有一个平声字。事实上,这样理解只有在七言中是正确的。七言中,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只有A类。当A类第三字拗,成为╋ ┃ ┃ ━ ┃ ┃ ━时,就是孤平。其中,即使第一字改用平声,仍然没有用,还是算孤平。
    而在五言四种格式中,情况就复杂了。五言四类格式如下:
      ━ ━ ┃ ┃ ━(A类)
      ╋ ━ ━ ┃ ┃(B类)
      ╋ ┃ ┃ ━ ━(C类)
      ╋ ┃ ━ ━ ┃(D类)
    我们可以看到,当A类拗第一字,B类拗第三字,D类拗第三字或第四字(C类一般作为入韵句,不拗。),这三种情况都成为只有一个平声字。而五言的第一字,相当七言第三字,五言的第三字,相当七言第五字,因此在这两个位置都是可以拗的,难道会出现那么多孤平吗?找一下唐人的例句,可以发现,在唐人作品中,╋ ━ ┃ ┃ ┃(B类)和╋ ┃ ┃ ━ ┃(D类)、╋ ┃ ━ ┃ ┃(D类拗第四字)都是允许的,如:
    可怜白雪曲(韦应物《简卢陟》,B类)
    白发老闲事(高适《醉后赠张九旭》,D类)
    二月频送客(杜甫《泛江送别》,D类拗第四字)
    这些都不是孤平。唯一不见的是A类拗第一字。王力先生说找遍《全唐诗》,五言只找到一个例子:
    醉多适不愁(高适《淇上送章司仓》)
    七言也只有一个例子:
    百岁老翁不种田。(李颀《野老曝背》)
    由此可见,只有A类才称为孤平,这也和七言句统一起来。
    这样,我们可以说一下丙类拗。当五言A类的第一字和七言A类的第三字由于语意原因,必须拗,那么,五言的第三字和七言的第五字必须本句自救,不能对句救,不然就犯孤平了。(孤平是诗律中的大毛病,还在失对之上。读《全唐诗》,失对的句子还能找出一些,如王维的'山路元无雨,空翠湿人衣'、杜甫的'且喜河南定,不问邺城围。'而孤平的例子,少而又少,高适和李颀两个例子,一方面是他们都是初唐人,诗律未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一时疏忽。)救后成为这样两种格式:
    ┃ ━ ━ ┃ ━
    ╋ ┃ ┃ ━ ━ ┃ ━
    两句的例子如下:
    故妻难及晨(杜甫《促织》)
    黄草峡西船不归(杜甫《黄草》)
    在实际运用中,由于丙种拗救是用在对句的,这样,往往可与乙种拗中的D、A类连用,即两句成为╋ ━ ╋ ┃ ┃ ━ ┃,╋ ┃ ┃ ━ ━ ┃ ━(五言不说了,只是去掉头两字而已。)使得两句的平仄更对起来,例如:
    久客得无泪,故妻难及晨。(杜甫《促织》)
    溪云初起日沉阁,山雨欲来风满楼。(许浑《登故洛阳城》)
    丙种拗因为是入韵句,因此有种特殊格式,即如果是作为首句的话,即使三字没有拗,独用五字拗,也是正体。因为A类首句,次句为C类,当第五字拗,成为:
      ╋ ┃ ━ ━ ━ ┃ ━,╋ ━ ╋ ┃ ┃ ━ ━(C类)
    反倒和下句可做到字字相对,因此杜甫很爱用此类,如:
    背郭堂成荫白茅,缘江路熟俯青郊。(《堂成》)
    锦里先生乌角巾,园收芋粟未全贫。(《南邻》)
    丞相祠堂何处寻,锦官城外柏森森。(《蜀相》)
    李商隐七律学老杜,也有不少用此体,例子就不举了。记忆所及,《碧城》第三首就是如此。
  
    五七言近体中,二、四、六字一般是不能拗的。如果拗了,那是古风式律诗,不能用一般的格律来套了,换句话说,那是破格。而有一种格式却可以第六字拗,即丁类拗。
    丁类拗是指D类(╋ ━ ╋ ┃ ━ ━ ┃)句式的第六字拗。当第六字拗,如果本句自救,那只有第五字用仄,全句成了至少连着四个仄声字,不是律体了。这里,可能用一个小诀窍,如果一句诗中连着有四个仄声字,那一般来说肯定不对。因此,丁类拗只有用对句救。而救法,与一般在在下句相同位置拗一字不同,这一类拗的救法,是在下句的第五字救,即成为:
    ╋ ━ ╋ ┃ ━ ┃ ┃,╋ ┃ ━ ━ ━ ┃ ━。
    而D类的下一句为A类,事实上,不少人在用了D类拗后,在下一句还多用一个丙类拗,使得下句第五字救了两种拗。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丁类拗也是乙类拗的一个变体。例如:
    舞阳去叶才百里,贱子与公俱少年。(黄庭坚《次韵裴仲谋同年》)
    有的甚至更进一步,上句连第五字一起拗,成为:
    ╋ ━ ╋ ┃ ┃ ┃ ┃,╋ ┃ ╋ ━ ━ ┃ ━。
    例如: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杜牧《江南春》)
    此句可能是晚唐人以入作平,可能还不太有说服力,放翁的一句:
    宦游何啻路九折,归卧恨无山万重。(《桐庐县泛舟东归》)
    其中'路'、'九'两字都不是入声,与以入作平搭不上边。当然,这样子毕竟和近体的一般格式有点远,因此很少有人用,一般也是不用为好。
  
    拗救的格式,基本尽于此。我主要是从王力先生的《汉语诗律学》,当然也有一点自己的看法,不过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在拗救中,甲类可以存而不论,主要是乙丙两种,丁类也很少。古人起拗救之说,主要的也就是让人在做诗时自由度更大一点,不过弄得这么复杂,好象理解起来也有点困难。好在我说得好象还算清楚,有什么不同意见的(对高手来说),或是有什么不明白的(对初学者来说),不妨给我来信,大家探讨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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