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有关“板眼”与“节拍”的关系,在国内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作者认为板眼≠节拍,并就“板眼”与“节拍”之关系以及“板眼”的性质与特征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 (续) (2)既然“眼(拍)”只是“板(拍)”的延伸,是“可加可不加”的,为何只见“偶数(拍)”的板眼形式,而不见“奇数(拍)”的板眼形式,如“一板两眼”等等? 应该说“一板两眼”之类的说法民间还是有的,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板“赠”两眼,而只是“一板三眼”的换一种说法,即只提“头眼”和“末眼”,而把“中眼”缺省掉了。因为事实上一定是先有从“一板一眼”中的“眼”蜕变而成的“中眼”,才有了“头眼”和“末眼”这样的“两眼”的说法。所以真正“奇数”性质的板眼在传统中确实是不存在的【插叙七】。 【插叙七】当然也还有一种“真的”“一板两眼”,[1]那就是诸如现代京剧《奇袭白虎团》第一场崔大娘唱的那段所谓“西皮”。那是出于塑造特定人物(朝鲜老大娘)的需要,采用西皮腔的音调元素用“三拍子”的“节拍法”创作的新腔。它实际上是非常典型的“三拍子”,是“节拍音乐”,只是人们按照“板眼法”的习惯给它们起了个“一板两眼”的名称。这是非常特殊的个案。就我所知,在传统板眼类音乐中是从来没有过的。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也很简单,即:这只是板眼“尺寸”的制式问题。就像我们是把一斤定为十六两还是十两一样:一斤十六两制适合于“对(偶)分”操作,通过不断地一分为二,很容易就变成整数“一”,所以过去中药店“撮佬”喜欢用这种制式来秤药;而一斤十两制则适合于同十进制的运算方法接轨,是各有千秋【插叙八】。“板眼”作为“尺寸”的制式,我们的先人就是选择了最方便于“对(偶)分”的“二进制”,而不是“三进制”。 【插叙八】 不过,“板眼”体制之所以选择“二进制(二分法)”而不是“三进制(三分法)”或许也还有“普世意义”方面的原因,那就是“音韵形态学(prosodic morphology)”的“音步成双(foot binarity)”原则。[2]这或许是中国板眼法和西方记谱法的音符时值体系最终淘汰“三分法”,不约而同采用“二分法”的深层原因,是中西方音乐文化正好不谋而合的一个表现。 (3)既然“板”与“眼”是“尺”与“寸”的关系,可随乐曲的“紧慢”而作弹性处理,又如何解释一系列有明确固定“眼”数的“原板”“慢板”等等? 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要先说明:在笔者的论述中,“一板一眼”和“一板三眼”之类的说法同【原板】【慢板】之类的说法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称“拍节形式”,用引号(“ ”)标示,后者则称“板式”,用括号【】标示。“拍节形式”是一个为了同受制于强弱(拍)周期循环心理机制的“节拍形式”相区别而取的名字;而“板式”则是一种综合了数种程式因素的复合型的“模式”,[3]是既通用于板腔体音乐又通用于曲牌体音乐的一组配套的形塑乐曲的规则(只是在板腔体音乐中它有着更加充分的发展,如【原板】【快(慢)三眼】【慢板】以及【二六】【流水】【垛板】【快板(一字板)】和【紧打慢唱】等等),形成了一个更细腻的系列。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去看“板式”,其形相就不完全相同。然而很多人都没有在意这种区分(包括杨荫浏先生在内),所以许多问题就纠缠不清。我认为,提问所说“原板”“慢板”应该是指“板式”意义上的【原板】【慢板】,而不是单纯的“一板一眼”和“一板三眼”等“拍节形式”,倘若是指后者,则提问就完全没有意义。既然是指作为“模式(程式)”的“板式”,那么不同的“板式”有固定的(程式化的)“‘眼’数”,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因为从“速度”层面去看,所谓“板式”就是被操持这种音乐的人群集体无意识所约定了的、有相对稳定之“速度等级”的一连串由“同构(isomorphism)”组成的系列(诚如民间各种板式名称本身所标示的那样)。我们在前面说过:在“板眼”体制中,所谓“速度(紧慢)”主要是由“时距”的大小所决定,而“时距”的大小又决定了“眼(衬垫)”的数目。所以,特定“板式”中“眼”的定数(也即“拍节形式”)乃一系列具有“乐位(tonemic[4])”意义的特定的“速度等级(时距等级)”之表象(representation)。简而言之,是“板式”的“速度等级”决定了“眼数”,而不是由“眼数”来决定“板式”,更不是由“眼数”来决定“板式”的“速度”。我们千万不要被“有固定眼数”这个表象所迷惑,乃至颠倒了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板眼”是(作为)“板式”(深层基础之“字位格局”)的“依托(躯壳)”,“板式”是“板眼”的“实质(灵魂)” “板式”一词,原为民间圈内人广泛使用的习语,没有统一的用法,《中国音乐词典》选列了三种解释:(1)作为“戏曲音乐节拍名称”是指“板眼形式”;(2)“在板腔体唱腔中”是指“具有一定节拍、节奏、速度、旋律和句法特点的基本腔调结构”;(3)是指“南北曲的每一个曲牌中板的数目和下板的位置(在每句第几字下板)等格式。”[5]《昆曲曲牌及套数范例集》[6]对昆曲界使用的“板式”一词作了如下的说明:“‘板式’一词,习惯上已成为广义词,概念很模糊。它的词义可以宏观到概括整个曲牌或曲子有关板眼的全部特征,也或具体到某个曲牌或曲子的板则、板数和板位等问题,为了消除这样造成的混乱,便于科学地研究昆曲乐式,《范例集》摈弃这个含糊其辞的‘板式’之称,另创‘板制’这一词来说明一个曲牌或曲子由板、眼等特征所造成的宏观体现。”[7] 这些说法都对,都有参考价值。笔者在这里,基于本学科(描写音乐形态学)的立场,试图剥离出这一词语中最基本的含义作了如下一般的定义: “板式”是一个综合着多种程式因素的“复合型模式”的概念,其主要程式因素包括“(特定的)字位格局”“(特定的)速度等级”和“(特定的)拍节形式”三项。如把“式板”看作是一个操作系统,则可理解为是“特定字位格局”“特定速度等级”和“特定拍节形式”三位一体的一组形塑板眼类乐曲框架的基本规则。 基于以往学者们的研究成果,[8]当然也包括笔者自己的长期观察,我们现已大致上可以肯定:“板眼类音乐”是从源于“吟诵”的“韵律性音乐”[9]经由“板眼化”的过程蜕变而来的一种音乐品类;而“板眼”的概念只是各种板式音乐的更一般的抽象。所谓“板眼化”就是将“韵拍(非均拍)”状态中事实上早已存在的“字位格局”纳入(规范)到由“均拍”构成的“板眼”的“框架”(即“板眼拍节形式”)中来的意思。借助于诸如“圈点板眼”(在昆曲中最为典型)这样的创作(设计)方式来保持和强化原先以“潜规则”状态存在于韵律性拍节中的“字位格局”乃“板眼化”过程的核心。作为“板眼化”结果的“定格性文本”最典型的实例就是昆曲圈内人所谓的“曲词”【插叙九】。基于这样的认知,笔者认为“板式”之上述三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可以作如下的理解:“字位格局”是“板式”概念中相对来说最稳定、最深层和最基础的程式因素,是“实质”;而“板眼”(也即“拍节形式”)则是“字位格局”的一种“框架”,是“依托”;期间最活跃的是“速度(时距)等级”,它同“拍节形式”的关系则是“速度(时距)”决定“拍节形式”,而不是“拍节形式”决定“速度”,即“拍节形式”只是“速度(时距)”的“外化形式”,是“表象”。因此,如果我们设“字位格局”为常数“Z”,设“速度等级”为变量“(S)”,设“节拍形式”为“J”,它们之间的关系即可表述为:Z(S)=J。 正是基于对以上三种因素间之关系的上述理解,特别是对“字位格局”在“板式”概念中之“核心意义”的认知,我认为,所谓“板式”,从最狭的意义上说也就等于是“字位格局”。笔者在本申论标题中所说的“板式”就是这个意思。 【插叙九】 ①无限·别离情\\, 【说明:加框字为“头板”;﹨为“底板”;\\ 为“截板”。“头板”和“底板”均为“正板”;“截板”指“在散板起唱后转上板的曲子中,应计入散唱部分这种特定条件下的底板”;“·”为词逗,“〈〉”内是介白(《范例集》称为“垫句”),不计入衬词、衬句。】 《范例集》归纳其全牌的特征为: 此外《范例集》在其他地方还提到的特征有“宫调”(为“小工调”)和“板则(拍节形式)”为“AO型”(一板三眼+赠板)。 如果把这个“曲词”的“词式”铺展开来(撇开旋律音高的因素),就可清楚地呈现出该曲牌的拍节·节奏的结构(框架),其起关键作用就是“字位格局”:
如配上旋律就成为:
注释: [2] John J. McCarthy & Alan Prince: Prosodic Morphology,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Scholar Works@UMass Amherst,1993. 有人译作“韵律构词学”。 [3]关于“板式”在下文申论之三中有进一步讨论。 [4]此词系由笔者根据语音学术语“phonemic”改造而来,详见拙文《描写音乐形态学之定位及其核心概念》(下),载《中国音乐学》,2011年第4期,第22~28页。 [5]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中国音乐词典》编辑部编:《中国音乐词典》,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 ,第16页。 [6]见注42。 [10] 《范例集》主张摈弃“板式”一词,创用“板制”的措辞(原文附于本注最后)。但作者对于“板制”一词的说明,似乎仍不甚清楚,且在行文中也没有完全统一,例如此处,在介绍“曲词”之“各种特征”时,还是延用了“板式”的措辞,尽管接着说要“极力回避”{N28-29}。所以我在上文“板式”的引号里加了个带括号的“制”字。【《范例集》摈弃“板式”,改用“板制”之说明的原文:“昆曲惯用语还有‘板式’一词,习惯上已成为广义词,概念很模糊。它的词义可以宏观到概括整个曲牌或曲子有关板眼的全部特征,也或具体到某个曲牌或曲子的板则、板数和板位等问题。为了消除这样造成的混乱,便于科学地研究昆曲乐式,《范例集》摈弃这个含糊其辞的‘板式’之称,另创‘板制’这一词来说明一个曲牌或曲子由板、眼等特征所造成的宏观结构”{N34}】。 [11] 《范例集》关于“板则”的说明文字是“一个曲牌是怎样点板的——一板三眼、一板一眼、一板三眼加赠板等等,是该曲牌的板则”。{N33} [12]参见申论之二中“传统作曲方式的佐证”一段的【插叙】。 [14] “词式”是指“一个曲牌曲词的全部或一部分特征的总结”。《范例集》{N60}。 [15]由《范例集》作者指认的某曲牌中最典型的一个实例。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文章发表于《音乐艺术》2013年第3期音乐艺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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