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哪些合同法律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charleso4 2017-04-01
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
劳务关系只涉及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同时,雇主还必须保证雇员的劳动安全,否则,在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实际上就把我们个人所得税中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之间的区别说清楚了。我们说,非独立个人劳务实际包括我们法律关系中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雇佣合同法律关系,而独立个人劳务对应的应该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三、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逻辑关系
                              X

因此,从他们的关系来看,从大类区分来看,雇佣合同法律关系应该是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并列。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从进一步的分析来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很少和雇佣合同产生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的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究竟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还是雇佣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争议。这里,个人认为,他们的区分主要看劳动者的身份。如果劳动者身份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则归属到《劳动合同法》管辖。如果不属于,比如退休人员返聘,由于这类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身份,则退休人员返聘他们和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就属于雇佣合同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管辖。
至于雇佣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分中,劳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主体是企业,肯定不会和雇佣关系混淆,因为雇佣关系中,服务提供主体只可能是个人。因此,劳务合同关系中只有提供服务主体是个人的合同会和雇佣合同关系产生混淆。这个的区别前文中王志超(2011)已经写的很清楚了。
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千万不要再坚持那种错误的观点,似乎只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是完全错误的观点。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和任职单位之间就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只可能是雇佣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但是,根据国税函[2005]382、国税函[2006]526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7号公告,如果企业和离退休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仍然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我们如果理解了上面这三种法律关系,就容易准确区分哪些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合同法律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当然了,对于企业而言,虽然临时工、实习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且程序上简单。但是,企业除了关注税收成本,还要关注社保成本,因为如果你和临时工、实习生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是有社保缴纳义务的。但劳务合同则无社保成本。这个企业应该心里有数。那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现在很多地税局都在代征社保费。基层税务机关也不要马马虎虎,随意界定。因为,你把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往往得了芝麻丢了西瓜,既少收了社保费,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