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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辱母杀人案”说说中国古代的“春秋决狱”丨原创

 文冠厚朴 2017-04-01

顾名思义,“春秋决狱”就是用《春秋》经中的微言大义、伦理法则来处理各种各样刑事案件并最后下达判决的方式,这种方案的提倡者是西汉的大儒董仲舒。他在向汉武帝进言时,认为国家应该实现儒术治国,把诸子百家中的其它学派(尤其是西汉前期盛行的黄老学派)从意识形态的最高地位上请出去,这种变革奠定了中国古代历史的儒家底色。在汉武帝采纳这种意见之后,董仲舒又提出,以儒治国的方案是德主刑辅的。以当时并不周密的律法,难以解决所有的政治与司法案件。所以一旦遭遇到困难,仅仅依靠刑律不能合理判决,又不能贸然修改法律条文时,就应该参考先秦时候留下的儒家经典,尤其是讲求大义名分的《春秋》经中的伦理道德规则,为判决提供依据。而这种学说因为有儒家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的影子,就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最后得以推行。

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评论“辱母刺杀案”判决有失公允,图为3月25日澎湃刊发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

所以说,“春秋决狱”实际上是在当时法律无法恰当解决的疑难案件、或者案件中有太过复杂的关系时,放弃法律原则而采用伦理道德原则提供判决的一种方案,其目的是为了揆情度理,实现结果上的正义。如果这么说读者会感觉太过抽象的话,我们就看看几个具体的案件,当然我们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姓氏,这样会更加生动:

案例一

王某生有一个儿子,因为家中贫穷,过继给李某,由李某抚养成人。而有一次王某喝醉了酒,跑到亲生儿子那里撒酒疯,说我是你的父亲。这个孩子非常愤怒,操起棍子打了王某二十杖。被打的王某心中含恨,遂报官,声称自己的儿子打了自己。汉代推崇“以孝治天下”,按照父子相亲、儿子孝敬父亲的原则来说,儿子打父亲是重罪,按说可以判死刑。但是董仲舒提出:虽然王某是他儿子的生父,但是却不能将他养育成人,已经恩断义绝。所以打人的孩子无罪。

案例二

赵某是一个渔夫,他娶了一个妻子孙某,并没有生育后代。而赵某在出海打渔时,被海浪打翻船只溺水身亡,尸体也找不到了,不能下葬。得知消息后,孙某的母亲令女儿改嫁他人,被男方家族起诉。按照当时的规定,丈夫死去后,不下葬就改嫁是非法的,而且是斩首弃市的死罪。但是面对这个案子,董仲舒认为《春秋》经中记载了“夫人归于齐”的故事典例,意思是丈夫死去,妻子没有生育男孩,就意味符合改嫁的道理。本案中丈夫溺水身亡,客观条件上根本就找不到尸体下葬,且夫妻双方没有生男孩为后,丧夫的妻子孙某听从其母亲的意见改嫁她人,是因为服从长辈、尊者的意见,为她找到新的归宿,并不是这个妇人心中有淫行之心,私自改嫁,因此这个罪名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案件结果当然是被诉方无罪。

案例三

汉武帝时期曾有一次“巫蛊之祸”,卫太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举兵造反,后来应该是死在外面了,这是熟悉历史的朋友们都知道的。而数年之后,昭帝已经在位,有一个占卜为生的术士,他为卫太子的侍臣算卦。寒暄之时,那个侍臣说了一句:“您长得很像卫太子。”听到了这个话的术士,动了歪心思,他开始假冒自己是卫太子,招摇撞骗。这个冒牌货的出现,危害到了昭帝的统治,但是卫太子毕竟是武帝的第一个太子,还是昭帝的兄长,该怎么处理这个事件,连重臣霍光都不是很清楚。而当时一位大臣隽不疑,提出《春秋经》中有卫灵公太子蒯聩的事例。这个蒯聩曾经得罪过卫灵公,出奔晋国避难,而卫灵公去世后,晋国想把这个太子送回卫国,控制或扰乱卫国的政局,然而这个时候蒯聩的弟弟蒯辄已经即位,他拒绝让自己的兄长回国,《春秋》经的作者对这种行为加以了赞扬。所以,根据这种类似的情况来看,不管这个卫太子的出现是真的还是假的,按照《春秋》经的大义名分,这个人都不能威胁到现有的帝王统治。于是隽不疑大胆了抓了这个冒牌货,并处以腰斩之刑。

通过这样一些简单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见“春秋决狱”的精神,是体察案件的情理、人伦,以《春秋》经中的成例为依据,为案件作出一个最合适的结果。这种方法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往往有神奇的效果,也维护了实质上的正义。所以说这种决狱方式在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都很流行,直到唐宋,有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仍然得其遗义。董仲舒对这种判决方式加以最精炼的概括,就是“原心定罪”,他这么说:“《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有邪恶犯罪动机的,即使作恶未遂,也应该有所处罚,至于那些符合人情、道义,目的纯正而出现的疑难,即使违反法律、造成损失,也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于处罚。而这种法律的原则,仍然值得今天的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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