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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云南法院网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7-04-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使人口流动不断频繁和加剧。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界定标准不一,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个赔偿标准,但对“人户分离”的农村受害人是否认定为城镇居民及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城镇居民,却未予以明确,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而二者的赔偿数额又相距甚远,使“人户分离”的农村受害人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存在争议,并逐渐成为司法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现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定作简要分析,以供商榷。  

一、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由来  

 195819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登记条例》以公安派出所辖区和居民居住地为标准进行最初的人口登记,区分农村人和城市人。  

 199211 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8条(二)项依据受害人的居住地和职业,将受害人分为 “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并依据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人民法院审理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提供了参照依据,但对户籍在农村,在城镇居住、生活、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人口仍按照农业人口对待,对这类人群造成新的不公。  

 200312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于 200451日 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将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去以居住地和职业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地、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这无疑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个进步,但从审判实践看,很多人仍习惯性地将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理解为“非农业人口”、将“农村居民”理解为“农业人口”,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界定留下了探讨的空间。  

二、何为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据前所述,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主要是依据初次登记的住所地和职业的划分。非农业人口,是指其居住、工作、生活均在城镇且户籍落在城镇的人口;而农业户口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居住、生活、户籍在农村的人口。在此种情况下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与居住、工作、生活的环境和地域相一致,相应地认定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不存在争议。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速,原来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不断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到城镇工作和生活,成为“人户分离”的新群体。这类群体虽然是“农业人口”,但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城镇居民”。相反,原来居住在城镇,并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城镇人口,也有移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成为“农村居民”的空间。可见,随着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城镇居民”的外缘大于 “非农业人口”的外缘,其所包含的主体远比“非农业人口”多;“农村居民”的外缘,也有大于“农业人口”的可能。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完全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当然,城镇居民移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在农村的情形下,鉴于我国目前户籍制度桎梏,虽从理论上应认定为“农村居民”,但实践中往往认定为“城镇居民”。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意义  

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是法律上的概念,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是社会学概念而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两者分类所依据标准的性质截然不同。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由于城乡收入差距较大,赔偿标准大相径庭,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数额相距甚远,从而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质疑。从《侵权责任法》看,该法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位为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而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往往与受害人受害时的居住、工作、生活的环境和地域息息相关。现价段,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收入存在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但笔者认为,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体,对生命而言不分贵贱,从尊重人权和敬畏生命的角度来看,人为地造成“同命不同价”无疑是对人权和生命的亵渎。  

四、如何认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如前所述,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在户籍与居住、工作、生活环境和地域相一致时,是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较容易认定,也不容易存在争议,但对“人户分离”的进城农村人口是认定为农村居民还是认定为城镇居民,在审判实践中则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认定为城镇居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离开其住所地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文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200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200981日施行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回应同一起事故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在20107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对多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规定了同一赔偿标准,但鉴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属对未来收入补偿的考虑及目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客观上存在差距的实际,从另侧面明确宣示多数情况下侵权所致残疾、死亡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可以存在差距。上述规定,摆脱了单纯从户籍和居住地认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做法,进而采取户籍、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相结合的标准认定。  

(二)能够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如前所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那么,“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在诉讼中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呢?笔者认为可以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2、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或《居住证》。3、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费收据》、《证明》、证人证言等。4、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同事、朋友出具《证明》、证人证言等。6、电力、供暖、供水、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电费收据》、《水费收据》、《取暖费收据》、《物业管理费收据》、《卫生费收据》等。  

(三)能够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由此可见,农村受害人要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税费的凭证。2、《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保证金、押金收据》等。3、向劳动管理部门缴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费用的收据。4、朋友、同事出具的证人证言等。但并不排除公司、企业住所地在农村的可能。  

(四)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对证明城镇居民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认定为城镇居民的问题。一般来讲,受害人能够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通常会被认定为城镇居民,审判实践中也不存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住所地均在城镇,当受害人仅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不能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时,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城镇居民,此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是互补的,二者缺一不可。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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