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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今起实施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进一步细化

 三叔收藏 2017-04-04

现在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小到日常用品,大到家用电器,都可以在网络上购买。但随之而来的投诉也在激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去年受理网购投诉389件,比2015年增长了7倍多。其中,消费者认为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就产生了不少纠纷。今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从今天开始,《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就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这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会带来哪些作用呢?




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就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范围、界定商品完好的标准、确定七日计算时间等具体内容。

首先,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4类商品外,《暂行办法》还增加了三类商品,就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没有明确。实践中,一些网店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暂行办法》第八条就具体规定了商品应当完好的标准。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同时,《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具体标准。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 王一辰:试用的时候 已经超出了试用的范围了 已经损害到了商品本身 当然视为不完好的

另外,《暂行办法》也明确了七天的时间,由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并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以及销售方和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 王一辰: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物品进行提示 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平台也应该提供相应的程序的支持 平台如果发现销售者有不诚信的现象发生 应该对其进行警告 向工商部门反映 如果是销售者多次或者拒绝平台的监督 平台也有权利停止技术支持

律师也提醒大家,在网络购物时,遇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的,商品又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 王一辰:比如商品是过质的 或者是过期的物品 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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