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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国企党委职能定位与履职路径的几个具体问题

 guoke136 2017-04-04
明晰国企党委职能定位与履职路径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党要管党,国企党委要从抓企业全面领导权向主要抓好自身建设和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转变。
党章对国企党委的基本任务已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但从实践看,国企党委确有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之现象,忙于抓决策、抓经营、抓管理,忙于企业领导权力的实现,而顾不上抓党的自身建设,结果是党委领导企业经济工作的权力实了、参加决策运营的事务多了、党委成员个人的影响大了,但开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识淡了、投入少了、影响弱了,没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领导权就不会也不能有效开展党的工作了,实质上是削弱了党的领导力、影响力、号召力,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
从趋势看,随着国资管理从管企业、管资产向管资本发展,随着国企股权多元、上市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充分发展,随着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绝大多数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独资、国资绝对控股的“国企”将不复存在,更多表现为以上市公司为主、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或参股状态,国有股权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企业的“国有”属性难以界定且不再必要,到那时 “国企”党委区别于民资、外资控股企业党委职能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功能作用将趋同,国企党委的强势领导地位将难以延续。
因此,国企党委应早做改革,从具体的生产经营工作中脱离出来,充分发挥在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群众工作上的优势,通过深入细致持久的工作体现存在体现价值,真正让全体党员感觉有领头羊、主心骨,让职工群众感觉有引领者、贴心人,让经营管理者感觉有保驾者、护航者;而对于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主要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保证监督本企业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保证监督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领导权力依法运行,保证监督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证监督和谐企业有序建设。
(二)参与决策,国企党委要从直接参加重大问题决策向支持法定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转变。
一是国企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不等于直接享有重大问题决策的表决权或决定权,即其不是企业决策的直接主体。国企党委并不因政治上的领导地位,而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上享有法律之外的特别权力;在经营上主要是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进行决策,不能直接参加决策的表决或决定,不能否决董事会等机构的决策。
二是国企党委参与决策应该主要是决策前和决策后保证监督决策合法合规合乎国家方针政策。决策前,对认为脱离实际情况、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决策及时向法人治理机构及其成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决策后,认为所提意见或建议未被接受且决策还有问题的,可以继续沟通反映,必要时应向上级党委报告、向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反映,由其决定处理;在上级做出处理决定或法人治理机构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应阻止决策的实施。
三是国企党委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一种组织行为,不是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参与决策过程上所提意见均为党委集体研究后形成的决定,不是党委书记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意见。
四是国企党委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担任其他高管的党委成员来实现,对符合信息公开规定、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党委成员知悉后,应向党委报告;在讨论形成议案过程中,涉及机构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在正式表决或决定前要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进行沟通;如果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建立了重大问题决策前听取党委意见的沟通机制,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各机构成员能及时了解党委意见。
五是党员董事、监事、经理应依法履职,正确处理好两种身份、两个职务的关系。根据党章第十条规定,作为党委成员,要服从党委的集体决定;根据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条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享有法定的决策表决权和决定权,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实践中股东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在决策时还要考虑股东的意见,否则可能职位不保。由此看来,董事等管理者在决策时需要考虑党委、股东的意见还有公司的利益,在决策会议上的表决意见极有可能与党委意见不一致,则会产生角色冲突,要么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要么承担法律上的个人责任。为避免这种冲突,个人认为党委参与决策不包括法人治理机构正式决策的程序,不要求党员董事、监事、经理在参加决策会议时必须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而仅以其董事、监事、经理身份发表个人意见,进行表决或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点也与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三)党管干部,国企党委要从直接决定企业管理者任免向支持法定机构依法行使用人权转变。
一是党对国企的领导不等于国企党委对国企的全面领导。党对国企的领导有多种实现途径,而国企党委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保障监督只是其中一条途径而已。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
二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等于级级党委管干部,不等于国企党委直接推荐、选用企业管理者。既然法律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选择管理者的权力,而该机构的领导人员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任用的,也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履行职责,应该相信和支持其主要按照国企商业化经营的需要直接任用或建议董(监)事、董(监)事长,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既然法律赋予董事会选聘经理层、经理提名副经理和选聘管理人员的权力,而董事长、董事、经理又承担着经营企业的责任和指标,要接受考核和激励约束,按照权力责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该将经理层的管理权(包括考核奖惩权)交给规范运作的董事会,落实经理的提名权和用人权,实践中国企党委研究审议中高层管理者人选不宜再作为必要前置程序,避免权责不清、用管脱节。其实,“这些同志大多数是党员,管理制度改变了,他们除了要受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领导以外,还要受上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并不因为国企党委没有直接任免,他们的工作就脱离了党的领导。当然,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仍需国家保持控制力的重点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可继续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管理。
三是国企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通过参与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来保证企业在选人用人制度建设、规划制定以及在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用人方针、人事政策;通过日常对企业管理者的履职行为、能力、业绩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意见,向上级党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以及向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反馈,以作为他们考核、选用企业管理者和履行监管职责的参考依据;通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途径推荐部分中高层管理者人选、对相关人选提出意见;通过把所有企业管理者中的党员纳入一个党组织,依据党内法规吸收党员管理者进入党委会,来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要求他们向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直接任免企业内部党的工作机构负责人,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的人选推荐和选举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而且国企党委管干部不等于党委书记管干部,凡是党委提出的推荐意见、评价意见和任免决定均由党委集体研究,不能由党委书记或少数人的意见替代。
(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从强调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法人治理机构向加强党员董事、监事、经理的管理转变。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一般指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依照规定程序双向交叉任职,重点是国企党委书记如何进入法人治理机构担任主要职务,现实是国企党委成员与部分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虽然这是当下国企实现法人治理结构与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有效结合的办法和流行做法,但是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要对具体模式进行分析、完善,以找到更适合的可选方案。
在实践探索中,双向进入的主流模式是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董事长,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担任;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工作的专职党委副书记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这种模式是很适合当下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领导体制。但实质上,这种模式仍然延续了“保证党对国企的直接领导、保证国企党委的领导权力”的惯性思维,旨在通过保证党委尤其是党委成员在国企经营决策方面的领导权力来实现党的领导、党的权威,总怕国企党委丧失了直接领导权党就失去了对国企的领导力、影响力,而忽视了我们党是执政党的现实,忽视了党对国企的领导有多种实现途径,忽视了党依法执政、依法治企的大政方针,也忽视了两种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的差异和董事会的专业化要求。而且它也不能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建立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改革方向,从趋势看,如前所言,国企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董事长的产权基础——股权优势将不复存在;当出资人运营资本以收益率为主要目标时,将会优先考虑选择一个合适的董事长而不是党委书记。因此,这种模式应当改进完善,逐渐转变配置视角,从考虑党委成员如何依法进入法人治理机构为主转为考虑党员董事、监事、经理如何纳入党组织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如何进入党委会为主。
除了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外,双向进入还有几种模式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是经理兼任党委书记。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和不少地方国资委都在着力规范董事会的建设,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居多数,董事长由外部董事担任,经理任法定代表人。如果经理是党员,且符合党委书记任职条件,这种模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充分发展、董事会自主选聘经理层的实现、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市场化选聘力度的加大,对经理的能力要求和责任指向会更加单一,就是要领导企业完成经营任务和指标。这可能会导致选聘的经理不是党员或不符合党委书记任职条件;或者因经理主要承担经营责任且压力比较大,经营不好有的还可能随时被解聘,不适宜承担党委书记的职责,这就需要另外考虑党委书记的配置问题了。所以,从发展的角度看,个人认为经理以担任党委副书记发挥作用为好,党委书记另设。
二是实行“三驾马车”,即党委书记、董事长、经理分设。再把符合条件的董事长、经理等依规吸收进入党委会。这种模式既能很好地发挥法人治理各机构和党委的职能作用,又解决了融合问题。但是党委书记的薪酬待遇如何落实,党委书记是否需要以及适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担任什么职务等问题需要研究。
三是党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个人认为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国企外派监事会、外派监事会主席转为内设是趋势,则党委书记可依照法定程序兼任监事会主席是最佳可选方案之一,两个职务的职能相似度高,冲突比较小,而且解决了党委书记的薪酬待遇问题,但在选择任职人选时要充分考虑两个职位的能力要求。现阶段,在国有独资、国资绝对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国有股东的推荐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依规保证党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今后,在国资相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可以先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党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这与党的性质是一致的,而且在最基层的企业也早有实践;再通过规定程序选举其担任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这一点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约定等方式是可以实现的。
但是不管什么模式,只要有兼任职务的存在,最好统筹研究企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法人治理各机构的任期问题,应逐步做到一致。(下)(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参考文献略)(韩世春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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