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dadi69 2014-03-14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来源:中国诚通 作者:集团总办 发布时间:2011-3-17 17:55: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的主要任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裁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条  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本着决策共谋、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除讨论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工作外,还要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成员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干部的标准、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项工作。

    (四)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的工作部门干部的调整、任免;所属企业党委(支部)书记的调整、任免;党委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党委换届的筹备工作等。

    (五)审批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六)“创先争优”和创建“四好班子”等活动方案的制定;基层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七)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及重要的工作总结。

    (八)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企业重大问题需经党委参与决策的范围: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组织需经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二)职代会议程和主要议题、工作报告、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和岗位的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八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党委秘书或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第九条  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长、团委书记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企业党委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议题和时间,并由党委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三天通知党委成员。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委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前交到党委成员手中。

    (四)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十二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或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还须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各方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由主办单位或部门牵头进行。如有必要,须将沟通的情况向党委作简明汇报。

    第十三条  党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四条  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副书记与总裁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五条  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党委会每项议题由书记或委员逐项作汇报,也可由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说明或补充。

    (二)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提出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逐项表决。表决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党委议事时,党委办公室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

    (六)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按照“集体研究、分别体现、双向反映、科学民主”的要求,向董事会和行政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不允许对党委的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  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班子生活会上通报。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者应严守机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党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每年主持召开一次贯彻执行《议事规则》情况的党委专题会议,党委成员要对照《议事规则》找差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要将《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委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党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企业党委贯彻执行《议事规则》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议事规则》,个人专断的党委成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好《议事规则》。对自身监督不力的党委,其成员有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对下级党委反映的问题,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与上级有关精神不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上一篇: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 关于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