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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不完的会,理不清的事项……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

 yxzxyz15 2023-07-10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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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和君每日观察 20230701

作者:李江 和君集团战略与集团管控研究中心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
那么从法理上,国有企业为什么要加强党的领导?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该制度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该制度的印发为国有企业将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写入公司章程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那么国有企业党委会应该如何做好前置审议,才能有效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功能定位,而不是为了在程序上保证不出问题,反复召开党委会与董事会,拉长决策周期,增加决策成本呢?
在探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当前国有企业在党组织前置审议企业重大问题时,都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事项无论大小,通通都要过党委会,没有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的作用,而是让党委会沦为日常经营活动的“背书”。
二是将党委会作为最终决策主体。当前很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地市、乃至区县下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属性”过强,习惯于将党委会作为各项工作的最终决策机构,从现代企业治理的角度来看,党委会决议无疑是没有最终决策权的。
三是未明确区分前置研究事项与决策事项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研究的问题需前置审议,但对于党建、纪检、干部及群团等工作是具有决策权的,把“前置事项”简单等同于党委议事决策的所有事项,或者干脆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移植成“前置事项”,都是不对的。
四是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权责划分边界不清。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对各自决策的事项内容不明晰,导致一些本该党委研究讨论的事项未经党委讨论研究,直接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会议程序出错,影响决策效率。
五是前置程序流程混淆。有的企业以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研究讨论企业重大事项,参会人员更多是从经营管理层面来讨论,较少从党组织的角度和要求来研究。有的企业基层党组织委员、经理层成员重叠,但党组织书记和经理非同一人,也认为前置研究讨论影响决策效率,于是出现一个会议两个会议记录的虚假会议现象。
六是前置程序议事规则不明。一些企业对前置研究讨论后的事宜如何处理存在困惑,比如,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过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理办公会能不能提出异议甚至否决?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出现决策失误,基层党组织、经理层承担什么责任等。
那么,到底该如何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
1. 明确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具体事项
企业在制定本单位党委会前置事项清单时不能“一抄了之”,要因地制宜,将本企业真正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纳入前置研究讨论的范畴,并明确什么是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能事无巨细,什么事项都纳入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让前置审议流于形式。
2. 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基本程序
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核心是要严格规范前置研究的程序,一般来说应该有以下五个程序。
(1)提出。应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前置事项清单,收集各部门议题,形成议题清单报党组织书记。
(2)研究。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党组织书记确定的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提交党委班子成员进行个别酝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3)会议召开。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前置事项”进行审议,形成统一意见。
(4)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是“把关”不是“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后,及时按职责权限分别提交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或决定并落实。
(5)协调。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或与党委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不符时,其中的党委班子成员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甚至否决的事项,党委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属决策事项方案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整完善;认为董事会判断有偏差,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
3. 确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企业经营重大问题的法定地位
国有企业应将“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写入公司章程,作为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企业经营重大问题的法理依据。
4. 区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权责界限

国有企业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不同的治理主体,不同的治理主体有不同的职责权限。《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国有企业党委的主要职责、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党委会是落实“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载体,要通过完善国有企业党委议事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议事原则、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议定事项落实、责任追究等要求,畅通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落实的渠道路径,提高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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