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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混合所有企业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的几点思考

 昵称815848 2019-12-19

文 / 和君集团战略与集团管控研究中心   黄渭

如何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对于国企混改后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来自国有、民营两个方面,那么在此类企业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以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其公司治理中党组织与董事会、股东会的关系处理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何区别?

一、当前困惑
目前在学术理论界以及法规政策方面,对于“如何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坚持党的领导”还没有较为权威的、统一的说法。在实务中,企业面临一些具体问题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困惑。
困惑1:如果党组织不是“内嵌”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上级党委会与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如何理顺?
我们发现一些央企或者地方大型国企在自身二、三级子公司实施混改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一般不再设立党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按照“三会一层”建立公司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是通过上级母公司(国有大股东)的党组织来实现。这种方式下,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前置性决策就需要先行向上级母公司党委会进行口头沟通,在上级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再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决议。这种方式就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决策流程较长,特别是对于异地的混改子公司,往往一件事项往往需要来回沟通几周甚至几个月时间,而且沟通成本也会更高;二是若是党委会同意的事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能不能否决?若是不能够否决,那么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是不是流于形式?若是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原则上同意的事项再上报上级党组织沟通,那么党组织还是前置性决策吗?
困惑2:如果采取交叉任职的方式使党组织 “内嵌”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何使党组织更好地代表国有大股东的利益?
采取交叉任职方式使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架构中是国有企业的通常做法,这种方式下,党委会成员主要来源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而公司的领导班子也是由中央或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来选拔任命,这种形式产生的国有企业党委会(基层党组织)就保障其能够有效代表国有股东的利益,进而保障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益。然而,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来自于国有和民营股东双方,那么,此类企业的“基层党组织”该如何产生呢,企业党组织是只代表国有大股东的利益,还是代表双方股东的利益呢?
困惑3:如果党组织“内嵌”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如何避免党组织的权力与完全市场化的经理层负责制相冲突?
如果不通过交叉任职方式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建立“四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各治理机构相对独立,其中,党委会的决策机制采取的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机制;而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说明董事会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而根据权责利对等的一般管理原则,以总经理为代表经理层采取的是“岗位责任制”,应以其岗位权力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党组织要对“三重一大”事项有前置性决策权,那么,谁对最终的结果负责。
综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应该有别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如何继续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堡垒、战斗堡垒”作用,使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国有企业实施混改时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解决思路

对于国有企业集团来说,旗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其业务版图组成之一,党委会与 “三会一层”一样是公司治理的组成机构,因此,对于如何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建立治理架构,以及如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坚持党的领导,这些问题不应该与集团管控体系割裂开来考虑,应该纳入集团管控体系方案、应用集团管控理论进行一揽子考虑,那么“逐级授权进行权责划分、坚持责权利对等”等一般管理理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体系设置上就同样有效。我们认为:

1、坚持党的领导,并非一定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设立党组织。

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条件建立党组织;一些所有制企业没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设立党组织。所以,对于是否必须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不能够一刀切,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集团整体的管控体系方案来具体设计。比如,对于没有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设立党组织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制度约定,将其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上移到母公司(大股东),同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进行相应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机制的组织和制度安排,同样可以由上级党委会来行使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领导权。

2、坚持党对“三重一大”前置性决策权,并非一定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组织行使与上级母公司党委会同样的权力。

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企业集团的组成部门,其权责由上级母公司通过权责划分确定,凡是归属于上级母公司决策的重大事项,需上报上级管理层审批(母子权责划分需通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体系安排来保障)。那么,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其权利基础则来自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凡是超出本级决策范围的事项,则不再是前置性决策权,而是应通过监督权、建议权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对于混改后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公司治理体系可以有三种建设方案:

1、建立完整的“四会一层”治理体系。

对于直接在一级公司(母公司)层面实施混改的,或者是以其规模较大、相对独立的业务板块为主体进行混改的,或者混改后的企业在集团公司中成为较为重要的独立业务板块的;并且混改后国有大股东(一个或者多个国有股东合并计算)具有控股权的;同时已经拥有或者有条件在该公司建立党组织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按照完整的“四会一层”模式建立治理体系,该企业党组织拥有该级管理层权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前置性决策权、就所有事项有监督权和向上级党组织的建议权。

典型案例:某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其旗下一级子公司(混改主体)通过换股并购整合了当地几家民营企业,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的二级子集团。混改后,国有企业集团保持控股地位,被并购过来的民营公司成为孙公司,混改主体的原有股东会、董事会、管理部门改造后成为二级子集团的管理总部,党组织关系不变,隶属于集团党委管理,继续执行“三重一大”前置性决策程序。该二级子集团进行了各层级、各业务板块的权责划分,旗下的各分子公司、孙公司在权责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业绩责任。

2、建立准“四会一层”治理体系。

凡是混改的企业在国有企业集团中不属于较为重大的业务板块,或者民营股权持股比例较大的,或者是充分竞争行业需要重点发挥民营机制活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按照准“四会一层”模式来建立治理体系。这种模式下,党组织不再居于“决策”地位,不再执行“三重一大”前置性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由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党组织主要发挥监督落实、思想引领等职能。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党组织与监事会职能整合到一起,具体来说可以由党组织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党组织书记和监事会主席可以实行大股东委派或者指派制,以方便行使监督权;党建工作融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各部门中,发挥“政治堡垒、战斗堡垒”作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重大事项的审批决策,可以通过管理架构和权责划分设计后,由上级党组织执行“三重一大”前置性决策程序,再由母公司(国有大股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实现(董事席位以及表决权限等可以在交易合同以及公司章程中体现)。

典型案例:比如,2018年6月兖矿集团与永锋集团合作,共同对兖矿集团旗下的合资公司——国际焦化实施股权重组。重组后双方股权各占50%,国有企业性质不变,由双方股东组建董事会,授权永锋集团组建团队负责经营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永锋集团委派,两人均不是党员,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兖矿集团党委。混改后,党组织不再执行重大事项前置性决策程序,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由董事会来决定,也就是说公司党委不再居“决定”位置。公司党委把党建工作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各环节,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因此,其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可以理解为是保驾护航和监督落实。

3、只建立“三会一层”治理体系。

凡是混改的企业在国有企业集团中不属于较为重大的业务板块的;或者混改后国有大股东(一个或者多个国有股东合并计算)不具有控股权的;或者公司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党组织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按照“三会一层”模式来建立治理体系,不再设立该级党组织,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决策职能由上级党组织来行使,并通过大股东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实现(董事席位以及表决权限等可以在交易合同以及公司章程中体现)。

典型案例:某央企的四级子公司,系由央企旗下的三级子公司与民营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国有股东占股51%,民营股东占股49%,董事长由国有股东委派,总经理由民营股东担任,国有股东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该混合所有制公司没有建立党组织,重大事项由国有股东代表(董事、财务等)先向上级公司汇报,由上级同意后,再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程序。这种模式本质上是基金投资模式,需在公司设立(投资)前,由双方股东确立清楚双方的权责范围,国有大股东的派出人员(董事、财务)扮演的是股东代表的角色,其考核奖惩由派出单位决定,不受混合所有制企业自身的董事会、经理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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