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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如何治,怎么理?

 阳光男孩007007 2022-03-04


党委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党委与“三会一层”的权责有待进一步厘清。虽然《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但存在如何将定性要求转化为定量实际的问题。党委不应直接决定行政层面的治理事项,其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程度及具体事务尚需从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

二是“前置程序”落实不够到位。目前有关法律政策尚未明确党委前置讨论的具体事项,落实中容易出现将仅需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都报党委前置讨论的泛化问题及将决策事项先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再提交党委审议的操作不规范问题。

三是党委组织决策质量不够高。党委讨论重大问题,存在纠结于经营管理的细枝末节的现象,离“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要求有差距;党委委员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简单点头,未深入发表个人见解,跟风投票的现象,党委组织决策的严谨性被削弱。

四是“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执行不够顺畅。国有企业增补党委委员涉及党组织关系归属管理部门、地方党委组织部、地方纪委监委、企业集团总部党组(党委)等多个管理主体,存在国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需时半年至一年才补选为党委委员的现象,不利于党委顺利参与国有企业治理。

五是企业治理主体的高度重合带来治理困扰。在党委委员与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办公会成员高度重合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党委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套开,“一个会议,几套记录”的现象,在决策意见高度一致不需过多讨论的议题上,“前置程序”的要求会降低议题决策及执行的效率。

六是党委决策外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国有企业中一般设立了党委的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来监督公司党委的运作,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一般由党委委员担任,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长;法律层面未赋予监事会监管党委的职权,其只代表股东监管董事会、总经理。


党委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难以同步衔接。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实现。在《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法律层面未能同步修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权责、地位及作用,又比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未明确规定如何规范将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党委等党组织及其成员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法定义务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如何追责等未作出规定,也未明确对党组织及其成员的追责形式、责任识别、责任归属等问题。

二是组织决策影响机制失衡。“权威机制”发挥不充分,存在党委会以扩大会议形式召开的现象,削弱了党委会的领导作用,组织决策成员链条的增加导致党委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上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系数加大;“沟通机制”不够完善,对于党委会与“三会一层”高度重合的国有企业来说,容易产生“议决合一”的问题,党委“前置程序”研究讨论的意见有时会简单地转为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或决定,“前置程序”沦为党委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背书”的把柄;“忠诚与认同机制”有时失效,存在“研究与讨论不相统一”“只研究不讨论”现象,党委无法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时提供决策意见或建议。

三是党委组织决策效率与企业风险管控是一对矛盾体。从组织决策效率的角度看,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人之身,党委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成员高度重合,可以更好地实现党委的意见及要求充分落实到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当中,积极发挥党委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参与决策、推动执行”的基本职能,达到思想统一、决策高效、执行有力的效果。从企业风险管控的角度看,党委委员不同身份的合一,特别是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一把手”不同身份的“合一”,容易造成党委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之间的地位不清晰、运行机制模糊,容易出现“一把手”搞“一言堂”造成决策失误的风险。

四是党委自由裁量权幅度不清、运作边界模糊。虽然现有党内制度明确规定,董事会、经理层在决策重大问题前,要按照“先党内、后提交”的原则,前置提交党委会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再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但前置程序的研究范围、落实程序等,并未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衔接的角度,提供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引或权力清单。

五是党委委员专业能力有所欠缺。党委委员需具备各方面专业能力,方能对非分管领域的事项决策提出中肯的意见建议,确保党委民主集中决策机制的执行效果和决策效率。在现有的国有企业考核系统中,对国有企业班子考核的主要还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指标,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党委委员容易疏于党建工作的政治修炼,距离现代企业“班级委员”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有差距。


完善党委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衔接。对接《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晰国有企业中党委等党组织的设置、权责、议事规则等;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作出设置党委(党组)办事机构、优化配备工作人员的强制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党委等党组织及其成员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法定义务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形式、责任识别、责任归属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赋予监事会对党委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监督权,明确监事会成员由非党委委员的人员担任,鼓励纪律检查委员会、监事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等合署办公。

二是进一步完善党委与“三会一层”组织决策程序的衔接。明确党委参与企业治理的决策关键点是企业的所有权而不是经营权,在企业重大事项上解决“该不该干”的问题。从明晰党委落实“前置程序”的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出发,缩小党委在“前置程序”中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制定党委落实“前置程序”的操作指引或权力清单,包括基本原则、总体规范、事项范围、议事规则、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共性内容;平衡好组织决策效率与企业风险管控,合理简化“前置程序”。

三是进一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顶层设计。明确国有企业中“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例问题,党委与“三会一层”的组织成员不宜百分百重合,应在配置过程中进行动态调整,以解决党委等党组织与“三会一层”的制衡机制缺失问题;以组织遴选和市场选聘相结合的方式引进外部董事,在国有企业中形成以外部董事为依托的董事会制衡机制;适当简化增补党委委员的工作流程,提高增补效率,保障党委顺利参与国有企业治理。

四是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党委成员专业化进程。明确党委委员专业化的三个维度,即在“专门的职业、专长的从业、专心的事业”上实现专业化;参考国家纪委监委干部的成长路线,对党委成员专业化作出制度安排,进一步研究细化国有企业党委委员的人选资格条件,让国有企业党委委员有对等的权责,有负责的动力,还有负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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