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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府又是如何打击贩卖人口的呢?

 铁血老枪 2017-04-05

    近年来,我国打拐风暴从未间断,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依然处于多发高发阶段。近日,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人贩子将临产孕妇运到拐入地,孕妇生产后,再把亲生孩子当成商品卖掉,令人发指的是犯罪分子竟然将拐来的孩子藏在废弃传染病医院的太平间里。

  拐卖人口,是破坏人伦的大罪,从汉代开始,朝廷严加打击。但是由于有较大的收益,千百年来依旧屡禁不止,那么贩卖人口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古代政府又是如何打击贩卖人口的呢?

  

古代人口买卖.jpg

 

  汉高祖刘邦

  古代人口买卖相当普遍 汉高祖一度提倡“卖儿卖女”

  拐卖人口虽并非中国所有,但要论时间久远就要数中国了。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相当普遍。由于战乱,那时被贩卖者多为战俘。进入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拐卖人口有了一个重要特征,即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并存。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和卖”在封建社会里,被合法而公开的进行。“略卖”“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所谓“略买”是指采取威胁利诱各种欺骗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而再卖出去;而“掠卖”是指暗中绑架,掠到人口,再转手卖出去。在古代只有这两种拐卖行为才是封建法制重点打击的对象。

  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以致出现“人相食”的人间惨剧。为此,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此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汉代开始贩卖儿童开始有了针对性。如拐卖男孩子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弱智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将好好的孩子如窦少君弄残去乞讨,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风险更大。拐卖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养“瘦马”的“妓女专业户”训练,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家谋利。直至东汉,统治阶级开始意识到人口贩卖的弊端。因此以法律予以禁止。但人口买卖却没有因此被禁绝。并在随后唐、宋、元、明清时期极为盛行。

  唐宋时期出现专业性人口贩子,称为“人牙子”“牙婆”。其实就是买卖人口的中介。据史料记载:在买卖人口过程中“人牙子”还对买方提供信用担保,其中最为有意思要数“人牙子”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听悔”的行业习俗。所谓“听悔”即买主有三天的试用期,此期间如买主不满意牙人负有让买主“退货”的责任。

  贩卖人口呈国际化是在唐宋已,元代达到巅峰。民间航海家汪大渊所撰《岛夷志略》中“加将门里”条,对当时国际贩卖非洲黑人的情况有所交代:“从杂回人居之,其土商每兴贩黑囡,往朋加刺,互用银钱之多寡,随其大小高下而议价。”而被贩到“汉地”的外籍人以高丽(今朝鲜半岛)人为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肌肤玉雪发云雾”。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续资治通鉴·顺帝纪》中称,“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

  悲哀的是人口买卖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最后阶段甚至是近代,依旧是合法,公开的行为,这从清末沈家本在《革禁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一文中可以看出。“我朝振兴政治,修订法律,百度维新,独买卖人口一端,即为古昔所本无,又为环球所不題,拟请.....革此习,嗣后无论满汉官员军民等,永禁买卖人口。如违,买者卖者均照违律治罪。”

  手段残暴多样:迷药拐骗 儿童长相蠢者杀食其肉

  古代拐卖犯罪不仅类型多样,手段更是变化多样,防不胜防。通常在拐骗小孩时使用迷药。据《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将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个叫王刘氏的人贩子,用药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清未有首题作《拍花》的诗写道:“拍花扰害遍京城,药末迷人在意行。多少儿童藏户内,可怜散馆众先生。”(《都门杂纂杂咏》)所谓“拍花”,徐珂的《清稗类钞》第三十九册,解释的颇清楚:“即以迷药于行道之人,使其昏迷不醒,攘夺财物也。”而用迷药拐卖儿童,最为伤天害理,以至于此妖风大炽之日,连堂堂的天子脚下北京城内的儿童,也失去安全感,躲在家中,不敢上学。可见清末贩卖儿童情况十分恶劣。

  拐卖犯罪的团伙作案的特征在古代已经初步具备。并建立固定的黑窝点,其行为很多时候都令人发指。清吴炽昌的《客窗闲话》“拐带”条,记载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获的一起拐卖人口案。此案由人贩子陈大、俞九龄等8人团伙所为,拐骗带了大量幼童,长相好的卖到远方,蠢笨的杀掉食用,并将骨头炼成丸售卖:“叠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俊者卖之远方,蠢者杀食其肉,灸骨为丸。”案发后,人贩子的口供证实,当时江浙一带类似拐卖人口的船只有170余号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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