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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赔款1800万,原屋主后悔,要求拿回拆迁款

 谢耳朵馆长 2020-08-13
中国的宅基地政策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该政策旨在确保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权利,但在实践中却经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拆迁和赔偿问题上。

案件导入
陈先生和张女士二十多年前从湖南来到上海,为了在这座大城市谋生而努力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积攒了一笔不小的资金。他们的梦想是在上海拥有一个稳定的家,于是他们开始寻找购房的机会。
两人在闲暇时间里参观了几套房子,但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他们开始考虑购买宅基地的可能性。最终,他们的目光停留在了杨大妈的宅基地上。虽然这块宅基地位置较为偏僻,但却拥有宽敞的560平方米面积,足够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
于是,陈先生和张女士决定将他们多年来积攒的5万元全部投入,从杨大妈手中购买了这块宅基地,并签署了购买协议。
这对小夫妻在上海安家落户后,积极地开始了新的生活。他们憧憬着未来,计划在宅基地上建造一个温馨的家,好好照料它,让它变得更加舒适和温馨。
二十年后,陈先生接到了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这个消息将改变他们的生活。政府宣布将改造他们所在地区,这将涉及到宅基地的拆迁。陈先生和张女士不仅保留了他们的宅基地,还获得了一笔丰厚的赔偿。

这笔赔偿让他们能够实现梦想,将宅基地打造成一个更为舒适和现代化的家。
不久后,一项拆迁项目选中了陈先生和张女士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本身占地面积较大,达到了560平方米,并且政策支持,拆迁后,陈先生和太太张女士将获得4套新房以及超过400万元的现金赔偿,总价值高达1800万元。
然而,原宅基地的屋主杨大妈在邻居口中得知了这一消息后,陷入深深的后悔之中,懊恼当初卖掉了这块宅基地。
面对如此诱人的赔偿,杨大妈不愿轻易放弃,因此她咨询了专业律师,希望能够争取夺回宅基地。律师告诉杨大妈,她与陈先生夫妇签订的购买协议实际上是无效的,因此宅基地依然归杨大妈所有。
杨大妈为此感到欣喜若狂,因为房子仍然是她名下的,所以拆迁赔偿款理所应当属于她。然而,律师随后指出,尽管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杨大妈所有,但拆迁赔偿的受益主体是陈先生和张女士,因此赔偿款将支付给这对夫妇。
杨大妈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决定将陈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试图争取拆迁赔偿款的归还。

法院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的村民之间进行买卖,外村人和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在本案中,陈先生和太太张女士购买的宅基地属于农村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如他们被视为外村人,因此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资格。他们来自湖南,属于外村人,这笔交易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块宅基地仍然归杨大妈所有。杨大妈的担忧是合理的,因为根据相关法规,陈先生和张女士没有购买宅基地的资格。因此,根据土地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应该归还给原屋主杨大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宅基地仍然属于杨大妈,但陈先生和张女士获得了政府的拆迁赔偿,这一赔偿金额可能需要另外的法律程序来处理,以保障所有相关方的权益。因此,虽然宅基地归还给杨大妈,但赔偿款的分配可能需要另行协商或法律诉讼来解决。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对拆迁补偿按照三七的比例分配,既陈先生和张女士得到拆迁补偿中的3套房子,以及现金240万元,杨大妈选择将安置的房屋面积折现,最终得到现金540万元。
法官点评
首先,案例强调了宅基地政策中的一项核心规定,即外村人和城镇居民通常无权购买农村宅基地。陈先生和张女士来自湖南,属于外村人,因此他们购买宅基地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确保宅基地归农村村民所有。
其次,案例中反映了宅基地政策实施中的一些复杂性。尽管根据法律,宅基地仍然归杨大妈所有,但陈先生和张女士获得了政府的拆迁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款的分配成为一个法律和伦理问题。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按三七比例分配拆迁赔偿的协议,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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