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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银行出手,德州重拳打击恶意逃废债!时间:从本月起到年底

 昵称33542116 2017-04-05

今年我市将出重拳,依法整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破坏信用秩序的违法行为,遏制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突增等问题


日前,我市出台《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集中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从本月起到年底,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实现全市以及各县(市、区)不良贷款总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双降”,有效提高各县(市、区)存贷比,增加制造业贷款,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根据要求,15家市级银行机构组织各自分支机构对所在县(市、区)不良贷款进行梳理,摸清不良贷款和潜在风险底数,查找相关债务人资产线索或案件线索,制定清收配档表,向本县(市、区)集中行动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不良贷款清收目标,按照“银行清收一批、盘活清收一批、行政清收一批、司法清收一批”的办法,分类施策,积极调动各方力量集中清收银行系统不良贷款。


○ 银行清收一批,即各家银行要加大内部清收力度,加强责任追究,逐笔分清责任人,制定清收台账,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 盘活清收一批即对于贷款数额较大,借款人认账、认还贷款,借款人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的,在借款人结清全部欠息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办理借款手续,通过盘活重组方式化解风险。


○ 行政清收一批即组织力量集中清收公职人员、涉政单位借款和担保,原则上要100%清收。司法清收一批,即对于涉嫌骗贷、转移资产的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进行严厉打击;对于已经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要加快执行力度,限时办结案件;需要仲裁、审理后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要加快相关司法程序,尽快进入执行程序,限时办结案件;对有还款能力,但不认账、不还款或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由法院进行依法清收;对涉嫌失职渎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方案》提出,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三航”培植计划企业和全市重点担保圈关键节点企业,不压贷、不断贷、不抽贷,要通过债务转移、贷款重组、担保增信、年审贷、循环贷等措施予以化解,支持企业发展,避免受担保企业影响导致风险蔓延。对通过集中行动清收不良贷款腾出的贷款规模,要优先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全市“三航”培植计划企业,以实现贷款稳定增长和不良贷款下降的“双赢”效果。


在活动开展初期,债权银行将对债务人设立一定宽限期,对4月30日之前主动还款或联系还款事宜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可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宽限期内未主动归还贷款或经催收后仍拒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债权银行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并由有关部门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中整治以下行为 

全市行政区域内逃废银行债务和拒不履行涉及银行债务判决裁定等破坏信用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债务人),以及与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称关联机构)和个人。


(一)债务人逃废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务行为主要包括:


1.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权的;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使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权被悬空的;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恶意逃避债权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监督,损害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权的;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高估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虚增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债务,以设置账外账、销售回笼不入账、购买资产不入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或收入,致使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权遭受损失的;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抵(质)押权悬空的;


6.为逃避对银行的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7.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务又拒不签收催债文书的;


9.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务的;


10.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银行执行正常清收,损害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权的;


11.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权的;12.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关联机构和个人逃废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务行为主要包括:


1.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2.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分立、合并、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权的;


3.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或债券发行机构债务的;


5.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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