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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公务员奖励规定

 尤里蒙提 2017-04-06

  前言: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组部、人事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奖励行为,逐步建立制度化的奖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一并执行。

  一、规范奖励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除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种类外,由各级政府开展的本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省政府开展的单项荣誉称号(如“河南省××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行。由省人事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省系统综合性奖励名称统一规范为“河南省××系统先进集体”、“河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每3年表彰一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奖励。

  二、从严控制奖励的数量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奖励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压缩各种表彰事项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奖励的数量。

  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中,荣誉称号授予数量由省委、省政府根据情况确定;记集体一等功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5%,个人一等功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05%;记集体二等功不超过2%,个人二等功不超过0.5%;记集体三等功不超过4%,个人三等功不超过2%;集体嘉奖不超过8%,个人嘉奖不超过15—20%。

  系统奖励中,先进集体数量应掌握在本系统单位总数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0个,先进工作者数量应掌握在本系统人员总数的0.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0名。

  奖励应面向基层,注意更多地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应从严掌握,根据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20%。对副厅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

  三、规范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系统奖励,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主办部门共同研究和表彰。

  记一等功,由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厅批准;设区的省辖市市委、市政府或省直机关可给予管理权限内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不设区的省辖市市委、市政府,县级党委、政府或省辖市市直机关可给予管理权限内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记三等功以下奖励。

  省直机关、省辖市市直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政府批准。

  四、明确奖励的标准和相关待遇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它奖励种类均属一次性奖励。

  省委或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工作先进个人”等单项荣誉称号的个人,其奖金或奖品标准由省委或省政府研究确定;由省人事厅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河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按二等功奖励标准执行。

  全省各地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奖励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奖励专项资金,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奖励人数和费用标准划拨。同级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政府不再直接受理省直各单位的奖励经费申请。

  全省各地在开展奖励活动时,所需的奖金及奖章、奖牌、证书、奖状制作经费一律从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直机关、设区的省辖市市直机关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的公务员奖励决定,须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人事部门经审核后,应及时兑现获奖公务员的有关待遇。

  五、严肃奖励纪律

  对未经批准开展奖励活动,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乱发奖金的机关,由同级党委、政府或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主办单位和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党委、政府综合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奖励工作进行检查和情况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当地党委和政府,保证奖励工作更加健康地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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