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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待遇给付

 厦门社保代缴 2017-04-06
补充工伤待遇给付
     
事项名称补充工伤待遇给付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法定依据(一)《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14】169号)

(二)《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厦人社【2014】190号)

(三)《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厦府【2016】199号)

办理条件(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14】16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2014年7月1日,下同)以后,认定为工伤死亡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事故发生时间在2014年7月1日以后为准。

申请人: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或有直系亲属委托公证的代理人

(二)生活护理费

在《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厦府【2016】1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2016年7月1日,下同)以后,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的,从鉴定完成后次月起,补充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护理费;

《实施办法》实施以前,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的长期待遇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补充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护理费;

《实施办法》实施以前,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长期待遇人员,补充工伤保险继续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护理费。

申请人:工伤职工本人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

(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

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参保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在确认工伤职工收到款项后,由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补助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准。

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于2016年7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在确认工伤职工收到款项后,由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补助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在2016年7月1日以后为准。

经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或调解的,按判决、裁决或调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度进行补助。

申请人:用人单位

流程图l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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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申请材料完整、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理后7个工作日审批结束予以支付
申报材料(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填写《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通知单,与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经医院抢救的需提交死亡记录 )及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受益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需正反两面复印),受益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受益人无法到场的须有委托公证书原件。

(二)生活护理费

填写《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两面复印),工伤职工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若由职工亲属申请需提交关系证明及亲属身份证复印件,若由非亲属申请需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

填写《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书》,社保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支付通知单,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协议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调解材料(原件备查),已向工伤职工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凭据(以现金支付的需员工本人到场确认,原件备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两面复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相关表格请在此下载表格!

[表格]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书.xls

样表[样表]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书样表.xls
事项收费不收费
办理机关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责任部门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办公地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3号窗口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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