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14】16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2014年7月1日,下同)以后,认定为工伤死亡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事故发生时间在2014年7月1日以后为准。 申请人: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或有直系亲属委托公证的代理人 (二)生活护理费 在《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厦府【2016】1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2016年7月1日,下同)以后,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的,从鉴定完成后次月起,补充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护理费; 《实施办法》实施以前,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的长期待遇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补充工伤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护理费; 《实施办法》实施以前,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长期待遇人员,补充工伤保险继续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护理费。 申请人:工伤职工本人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 (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 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参保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在确认工伤职工收到款项后,由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补助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准。 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于2016年7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在确认工伤职工收到款项后,由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补助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在2016年7月1日以后为准。 经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或调解的,按判决、裁决或调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度进行补助。 申请人: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