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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4名警校生盗窃案,侦查机关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张远康律师 2017-04-06

确确实实没有做过的事情

你说做过还心甘情愿

但是没有做过

怎么样我都不服



警校学生被警方带走

2013年在南宁市多个小区内发生了盗窃案件,盗窃团伙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入室盗窃。南宁市公安局凤岭派出所先后带走了小陈(化名)和小陈的三名同学,他们四人都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



警察之所以会锁定这四个人,是因为有人供出了他们。当年警察先是通过调查逮捕了一名嫌疑人黄某,黄某承认了盗窃,并交代出他还有别的同伙,他的笔录中这样写道,他的同伙是小陈和小陈的三名同学,而据小陈介绍他跟黄某仅有几面之缘,相互留过电话号码,所谓的认识也仅限于此。

公安局里的“招认”

 

在被带到派出所的四个小时里,小陈说他经历了人生中最大的屈辱,最后他顶不住了,什么就都认了。在承认盗窃以后,警察让他根据黄某口供中对另外三人长相的描述说出“同伙”的名字,明知道三名室友是被冤枉的,小陈还是说出了他们的名字。那一刻小陈说他理解了此前黄某那么做的原因。


在被带到公安局几个小时之后,当天夜里四个学生就都认了。小陈承认参与过三次,数额一万四千余元,小杰(化名)、小伟(化名)和小马(化名)承认参与过两次,数额一万一千余元,他们不仅口头认了,在笔录上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法庭上当面对质

 

在四个学生被逮捕之后,他们的家长为孩子们找了律师,当律师介入之后,很快就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全案的证据显示的是,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这四个学生实施了相关盗窃行为。没有指纹、没有脚印,就连遍布小区以及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监控录像也没有。

律师在阅卷中发现了大量警方违法取证的情况,于是律师申请了排除非法证据,当时警方也是非常配合和认真,甚至让警员也出庭接受质询,和这四名学生当面对质。面对四人及律师的质疑,警察要么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要么直接“以我不记得了”、“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进行回应。

可是即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审法院最后还是认定四个人的盗窃罪名成立,四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由于宣判的时候四个学生已经在看守所里呆满了一年半的时间,所以在宣判之后,四个人的刑期就已经结束,当庭释放。但是四个学生还是立刻就提出了上诉。


重返校园

 

2016年1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二审判决,认定该案现有的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指控各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他们也认为此案证据不足,退回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两次补充侦查都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了起诉,并且得到了法院的准许。2016年8月15日四个人拿到了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在一个月之后,四名学生回到了学校,继续他们的学业,在这四个年轻人被警察从学校带走的那个晚上,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再次回到学校,竟然是三年之后了。

目前四名学生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他们也想按照法律程序去追究当初对他们采取非法手段取证的那几名警察的责任。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


A1:非法证据排除是我们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它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Q2:您觉得有哪些可能会涉及到非法证据


A2:第一个不排除存在刑讯的可能,据犯罪嫌疑人他后来的陈述他们在里面受到了一些折磨,包括打脚板这个是典型的刑讯逼供的行为。第二个就是指任,从相关视频当中可以看出来,侦查人员明显存在一个指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不知道侦查人员在提示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同样存在这些情况。第三个,按照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删改,要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这样才能反映他取证的全貌,这个是有法律硬性规定的,如果你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你就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消极后果,比如说这个证据有可能被排除。


Q3:您怎么看最后的这个结果?

A3:我个人认为这个结果总体上还是公正的,从这个案件本身来看,定案主要是依据口供,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当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一个案件当中,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给被告人定罪的。

我们从实际效果上来说,撤回起诉和判决无罪对这四名学生来说效果是一样的吗。从法律意义上来看,这两个的效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实际上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了一个不起诉的决定,这个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来讲,它也是一个对犯罪嫌疑人一个无罪的认定。


Q4: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当中,我们还注意到了这么一句话,认定该案现有的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这样的话出现在判决书里是不多见的,您怎么评价?


A4:判决书当中直接认定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情形确实很少,他们往往是这样表述的不排除有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这个判决书的语气这么肯定,由此可见,这个案件的非法取证是比较明显的,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和观察,在我们实践当中,大部分地区包括警察 包括检察机关,这些侦查人员取证是合法的,还出现这种明显的违法取证行为说实在话还是比较少见的。





这几个学生没有因此放弃做警察的理想,

他们反而想以此为鉴,

敦促自己今后做一名正直的警察。

我们有理由相信,

在未来的社会上,

一定会有这么四个,

让人放心的好警察。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警察与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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