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税法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有如下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
根据以上规定,张先生出租房屋每月取得房租收入应交增值税=10000/(1+5%)*5%=476.19(元),因月租金未达到个人发生应税服务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张先生应交房产税=10000*4%=400元。
3.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文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文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10%=500元。
5.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文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