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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试行)

 nongminshui 2017-04-08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设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由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食品稽查分局负责人、药品稽查分局负责人、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人及本局法律顾问组成,由局长任合议委员会主任、班子其他成员任副主任,各委员权利平等。合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合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合议委员会负责审查、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上级机关挂牌督办、交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涉案货值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争议较大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五)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合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符合前条规定,认为需提请局合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向合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的初步案件处理意见,合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研究并报合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上会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案件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基本事实及主要证据、办理程序、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基本内容。

案件承办机构内部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中予以反映。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将案件讨论内容于上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各位参会人员。

第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采用会议形式,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合议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合议委员会会议由合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合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拟定参会人员报合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七条  参加或者列席合议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九条  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参会人员可以询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十条  参加合议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决定为本次委员会的决定;当对案件集体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最终由合议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合议委员会对案件讨论后,可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五)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合议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机构应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记录中如实注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由参加集体讨论的合议委员会成员签名确认后,形成会议纪要,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五条  在集体讨论的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应经案件承办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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