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 卫生监督稽查科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海之绵 2010-11-10

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默认分类 2008-03-11 08:42:13 阅读23 评论0   字号: 订阅

 

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对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标准是:(1)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2)对处以责令停产停业;(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前,对其行政行为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条         参加讨论核审人员为本案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核审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包括:

1.     卫生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负责卫生监督工作处室领导;

2.     被委托执法单位领导(卫生监督所所长、主管所长);

3.     承办案件的相关人员;

4.     法规处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第六条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会议程序:

1.           由办案承办人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内容;

2.     涉案科室,卫生监督所负责发表意见;

3.           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讨论、审查;

4.           参加人员对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           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对重大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未进行集体讨论的不予执行

第九条 对参加讨论审核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公正核审不回避,故意隐瞒的,应予以警告,该案件讨论无效,不予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