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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经史集注 2014-12-10

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09/4/10 14:58:4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兵团卫生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五)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兵团卫生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本所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处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兵团卫生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会议相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已经作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关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二)涉案的执法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承办科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将该记录同监督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档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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