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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不合格,承揽人承担责任所涉法律问题

 问道轩 2017-04-08

    近年来,随着商品房市场的不断发育,家庭装修行业也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由于缺少规范,家庭装修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纠纷。如何处理好此类案件,规范家装市场主体的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反映了家装市场中存在的一类典型问题,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家庭室内装修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家庭室内装修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并不是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加以规定的,此类合同从性质上讲,应当归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呢?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传统民法上,原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但由于建设工程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除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外,更具有自身的不同特点,因此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规定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独立的有名合同。这两种合同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合同主体的限定性。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是有限制的。

    二是合同标的的限制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承包建设的标的只能是属于基本建设的工程而不能是其他的工作;为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施工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

    三是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特殊的监督和管理。

    四是合同形式有要式性。《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承揽合同则没有上述强制性规定。

    据此,我们认为,只有大型的建设装修装饰工程才可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客体,家庭装修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此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工美装饰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是普通类型的承揽合同。 

    二、对不合格的装修工程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应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揽人的这一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承揽人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从性质上讲,承揽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仍然属于违约责任。如果按照合同的履行状况将违约行为分为不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那么,瑕疵担保责任是对瑕疵履行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62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是对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必须具备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条件,即质量上存在瑕疵。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定作人(委托人)的要求,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在质量上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标准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通常情况下,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形式。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修理,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作;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而减少报酬;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工美装饰公司交付的装饰工程因释放的甲醛严重超标,对人体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工美装饰公司已更名为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对原工美装饰公司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因此,对该装修工程存在的严重瑕疵,定作人陈某不仅可以要求北京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新装修使工程合格,而且还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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