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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象棋残局型”诈骗犯罪

 一山行人 2017-04-09

 浅析“象棋残局型”诈骗犯罪

作者:郑巍

来源:微信公号 刑事办案指南


          诈骗犯罪是当今社会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我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迁,诈骗犯罪的手段、对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原始的诈骗方式到如今的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等,诈骗的犯罪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越发多元化,木村光江教授就在其著作《诈骗的研究》一书中描绘:诈骗罪本身就是“社会的一面镜子”。
         笔者在此讨论日常中经常会碰到一种诈骗方式------“象棋残局型”诈骗,以期通过思考以及论述,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一种思路。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四人人预谋通过摆“象棋残局”的方式骗路人钱财。事先,甲乙丙丁四人在网上找寻“象棋残局”。但是,此种残局有一定特征即粗看图势,似乎先走一方只要几步棋就能构成杀局或者多子而获胜,这些似乎认定必胜的着法,其实是假象。一般人的如此判断正是败局之源,对方却隐伏着起死回生、解杀还杀的妙手,只有严格按照棋谱上的走法,并且一步不错才能挽回败局。甲乙丙丁便牢记棋谱,在N市多处摆摊下棋。同时,甲乙丙丁还分工,如若甲作为下棋一方,乙丙丁则作为“媒子”或进行蛊惑,或进行四人之间的虚假棋局,诱骗路人上钩。经查,甲乙丙丁四人利用此种手法非法获利5万余元。

【剖析意见】

       笔者在此认为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那么该四人是否实施诈骗行为是检验诈骗罪的第一步骤。诈骗行为是指传递与事实不符的咨询,即对事实的欺瞒,包括虚构事实、扭曲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等手法。从案例来看,该四人隐瞒了真相,并实施了欺诈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甲乙丙丁四人摆放的是一般人粗看选择先走一方即可获胜的棋局,诱使路人前来对局。但是,实质上该棋局隐伏起死回生、解杀还杀的妙手,足以达到让一般人陷入错误的判断并一旦对局则必然输掉。四名犯罪人员隐瞒了重要的事实真相,再通过不停的蛊惑,让被害人维持这个错误的判断。因此,事项是虚假的,至于其是全部都是虚假的还是部分虚假,不影响我们对诈骗实质的认定。受害人之所以愿意花钱对局,是认为该棋局明显对自己有利,可以有较大几率赢钱。但是事实上却是屡屡“溃败”,一步一步交付钱财。
让我们进一步讨论,什么时点是欺诈行为的开始呢?笔者在此认为,从该四人将深藏如此重大机关的器具放置在路边,等待路人上钩时即已经是欺诈行为的开始,属于犯罪实行阶段。在此基础上,一旦有路人“上钩”,蛊惑、诱惑、欺骗等行为都是为了加深被害人的错误判断,促使其交付财产。到了这里,我们的读者应该可以清醒的看到,虽然象棋对局表面上有赌博的形式,但是却无法掩盖四人诈骗的实质。
        此刻,恐怕有的反对者会提出两个问题:1、既然具有赌博的形式,那么“输钱”是否与棋艺有关?2、如若遇到所谓象棋高手,岂不是还要输钱,谈何诈骗?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要再次强调一个观点,对于诈骗的事项,并不要求必须完全是虚构,不可以有一点真实。甲乙丙丁四人之所以能够让受害人愿意对局,就是因为隐瞒了该棋局表面和实质巨大差别的事实。至于棋艺,在本案中其实并不是反应在象棋技艺高低上,而是在是否了解特定棋谱上,而这正是本案嫌疑人极力隐瞒的事实。对于第二个问题,我想引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虚假表示行为在具体的事态下足以使一般人陷入或者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时,便达到了诈骗罪的诈骗程度。换言之,‘能否称为欺骗行为,应客观的判断,不易受害人特别受骗与否等因素左右。’”(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 85页)。这个观点其实也客观印证了笔者之前的说法,甲等四人将如此“危险”的棋局放置在路边进行“勾引”,其实就已经是诈骗的实行行为了。至于具体人员是否“上当”,则是诈骗既未遂的问题了。
          最后,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已经有判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在这里只是想深入探讨,特别是对诈骗犯罪能够得到更为精确的判断。


 

【争议讨论】

       确实有很多判例定诈骗罪,广东、深圳类似判例较多。

      也有观点不赞同,如法官杨浩认为:

       1、常识判断:残局赌棋,系街头(城乡结合部)较为常见的一种赌博游戏,常看到一桥头、一高人、一残局,赌局的非法性、风险性、有备而来性均跃然纸上并无隐瞒,没有哄骗、没有强迫,很难说具有除赌博以外的非法性,选择进入残局并输钱,应属看中高额回报的愿赌服输,不然所有闲家回报极高、但胜率极低高的赌博都有可能给庄家扣上诈骗的帽子;

       2、从刑事谦虚压抑角度,对于“一般人”的评判,不应是低于平均认知水平的人,而是略高于平均认知水平的人,所以正常人可能不知道具体残局,却知道残局的概念和风险;

      3、关于刑事违法性问题:单纯的摆残局并无诈骗违法性,可能的违法性在于共谋的“媒子”通过伪装路人赢局,或通过语言、行动打消参赌人上述顾虑,陷入错误判断,才是罪恶之始。

      陈德检察官认为:组团忽悠被害人,再加操控输赢,才是诈骗的关键。

欢迎广大网友留言发表意见。


 

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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