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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实际质量与商品说明不符的商品应认定为欺诈

 夏日windy 2017-04-09

老李在某国外知名品牌店购买了一件价值1万元的羊毛衫。该羊毛衫的中英文标识分别为“75% cashmere”和“100%山羊绒”。一周后,该品牌店员工联系老李,称该羊毛衫的标识存在问题,标识的中文“100%山羊绒”应该是“75%山羊绒”。该员工当时向老李表示了道歉,并愿意积极配合老李退货退款。但该品牌店收到的则是老李的一纸诉状,认为该品牌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按照羊毛衫售价的3倍向其赔偿。该案审理过程中,老李和该品牌店办理了退货退款。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理解,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就本文案例,有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者认为该品牌店在发现了羊毛衫的中英文标识不一致且中文标识的成份与实际成份不符后,主动向老李表示道歉并愿意退款退货,表示该品牌店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欺诈。

另者则认为该品牌店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售中文标识的成份与实际成分不相符的商品,已经构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要件,老李基于不真实的中文标识而产生错误的认识购买了该羊毛衫,应当认定该品牌店存在欺诈行为。

商品标识,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厂产家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该品牌店所售的羊毛衫附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标识,应当以中文标识为准。该品牌店出手中文标识的成份与实际成份不符的羊毛衫,违反了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的实际质量与商品说明相一致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要件。老李因羊毛衫上错误的中文标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该羊毛衫。应当认定该品牌店存在欺诈行为,需依法向老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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