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特点总结

 源源不断 2017-04-10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旨在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突出问题的一项新的党内规范。《问责条例》的发布,有助于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通过认真学习、分析比较,我认为,《问责条例》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一、责任追究更加全面

《问责条例》“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的主要也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条例》第四条专门增加了追究领导责任内容,使责任追究更加全面,实现了责任追究的“全覆盖”。


二、问责对象更为广泛

《问责条例》“第四条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本条规定问责对象既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委(纪检组),还包括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且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强调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可见,《问责条例》的问责对象更为广泛,责任追究更加细化。

三、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问责条例》“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这说明,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问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问责内容更加具体

《问责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条例》第六条使用“列举式”,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应该被问责的情形列为5种,使问责内容更加具体、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这也使得《问责条例》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为避免列举的5种问责情形有遗漏,《问责条例》还专门加上了兜底条款,即第六条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问责方式更加凝练

《问责条例》“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的党内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问责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使得问责形式的表述更加凝练、清晰。

《问责条例》中的这7种问责方式均在现有的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问责条例》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既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六、问责权限更加细化

《问责条例》“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根据《问责条例》规定:

(1)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

(2)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问责的决定权,有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

(3)党的工作部门包括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表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更为细化,确保压力层层传导。

七、问责操作更加务实

《问责条例》“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如何实施:

(1)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2)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3)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4)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5)强调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向社会公开。

上述实施举措将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八、问责期限更加长远

《问责条例》“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问责条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仍然要予以严肃问责。这就提醒和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心存侥幸,要时刻保持对权力的敬畏之心,时时处处谨慎用权、廉洁自律。这不仅是对组织负责、对党的事业发展负责,也是对自己一辈子负责、对整个家庭负责。

——撰写于2016年9月4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