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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对被监禁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余文唐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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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简析对被监禁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蓬安县人民法院  吕凤

 

一、案例对比

【案例1】原告蒋某与被监禁在云南某监狱的被告韦某因离婚纠纷向PA县法院提起诉讼,蒋某的住所地在PA,韦某的原住所地也在PA,被告韦某在云南某监狱服刑已有7年。本院在审查该案时,基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最初的意见是此案应当由被告韦某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后通过充分理解适用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最终也确定该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PA县法院)管辖。立案庭依法受理该案后,通过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并将开庭地点定在被告韦某被关押的云南某监狱,开庭时法官及书记员远赴云南,路程耽搁的时间前后3天,但用于开庭的时间仅2个多小时,庭前调解双方也未达成协议,该案终以判决结案。

【案例2原告唐某、冯某因其子在PA县被母某等人杀害以生命权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原告的住所地在YS县,被告中有四人已被监禁,监禁地分别位于巴中和南充高坪,其余被告户籍地在PA县但下落不明,而侵权行为地在PA县。在审查该案时,对于地域管辖问题存在争议,按照《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的规定,该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最终PA县法院将该案依法移送原告住所地YS县法院管辖。

二、问题提出

未被监禁的原告起诉被监禁一年以上的被告,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情分析

通过这两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此类案件在管辖确定上的问题:在立案实际工作中,对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造成当事人往返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奔波,影响法院形象,造成当事人诉累。针对该问题我们试着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法理分析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地域管辖提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意见》第8条规定在理解上存在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确定管辖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和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以上法规和司法解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原告没有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不到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没有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不管是否是一年以上或一年以下的,均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原告没有被监禁的,无论被告被监禁时间长短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原告也被监禁的,如果被告被监禁不到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二句话的规定是否适用“未被监禁人员起诉被监禁人员”这种情况呢?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批复出来后对于批复内容的理解同样又存争议,其实意见不同的原因就是标点符号的问题(第8条中“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句话后面的这个“句号”和批复中“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句话后面的这个“分号”)。第一种观点认为 第8条中“句号”前面的话明确了适用主体,所以只能适用于双方都是被监禁的当事人,“句号”后面是一句独立的话,其适用所有被告为被监禁地人员,不管原告是不是被监禁人员;而批复中“分号”后面的内容也同样适用所有被告为被监禁地的人员,无论原告是否被监禁。第二种观点认为第8条中的两句话既然写在了同一个条文中,那就说明两句话是一个大前提,应该适用同一主体,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批复中也很明确的说明了这个意思,批复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句话后面也是一个“句号”,句号前面说的是被告被监禁原告未被监禁的情形,句号后面说的被告被监禁原告也被监禁的情形,同时句号后面又有两层意思,就是被告被监禁未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本人坚持第二种观点,因为第一种解释与《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这种情况,如果只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为原告被监禁,则原告的住所地也不确定,所以《意见》第8条和(法释〔201016号)批复才明确了这个问题,《意见》第8条仍采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完全符合管辖的立法原则。如果把“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扩大到未被监禁人作为原告的起诉直接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因为这种情况不存在无法确定“原告住所地”的问题,直接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就可以了。有人会说这没有冲突,因为这一规定限定的是“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情况,一年以下的仍然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司法解释只是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只有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如果法律已有很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了。另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减轻公民的负担,因为我国对服刑人员多实行异地关押,对被监禁人起诉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将无形中增加公民的负担,如果对“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情况仍采用“原告就被告”这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是相冲突的。所以,民事诉讼中,如果未被监禁人作为原告起诉被监禁人的案件管辖法院应该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四、管辖建议及现实意义

尽管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的规定已相对明确,但在审判实践中,这些规定出现了诸多的不足之处。本人认为可以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统一规定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明确了管辖问题,又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

(一)有利于避免“三同”现象。由于对被监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在被监禁地进行庭审,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法院因为经费不足,办案人员在前往被监禁地的期间均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这种“谁出钱,为谁办事”的现象,导致审判不公正的现象屡禁不止。如果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三同”问题则迎刃而解。

(二)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在法院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科学、合理的配置审判资源,成为法院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法院距被监禁地往往达数百公里,一个合议庭到被监禁地来回途中需要好几天,但真正用于庭审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三、四个小时,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尽量减少审判人员非必要的外出,避免审判人员异地办案,合理分配人力,有效利用资源,规定最佳地域管辖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审判的效率价值。

(三)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当事人而言,所负担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支出、时间支出和精神损耗。受案法院与庭审地点相距越远,当事人所耗费的诉讼成本就越高。在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收取其它诉讼费用常常还包括办案人员来往被监禁地开庭的实际费用。这项支出远远超过案件受理费的多少倍。如果由被监禁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类型案件,当事人支出的诉讼成本则大为下降。

(四)有利于调解结案。据统计,在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中,婚姻家庭案件占较大比例。如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均会认为对方有过错。若由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审判人员便于与当事人双方交谈,组织调解,使矛盾通过调解得到解决,还有利于稳定在押人员的情绪,便于被告的服刑改造,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而不是匆匆忙忙组织一次庭审,一判了之。

(五)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在司法领域,公正与效率是密不可分的。提高司法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若由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则便于送达法律文书副本、便于庭前调解、便于开庭、便于宣判,同时便于回访。而不至于通过邮件寄送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经常发生地址不详被退回,更不至于出现因收不到判决书的回执而无法结案的现象,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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