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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3,甘肃张掖“在起诉的原点转圈5年的物业侵权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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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法院

   一.(2012)甘民初字第3229号案件本身简要事实:

  甘州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富民小区物业站﹙以下简称“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多数业主的同意及决定持续对富民小区的“供电、供暖、业主物权权益等”实施了大规模的“改、扩、建、等开发侵权行为”;将20年前原始规划的1、2号楼西部的消防通道完成完成修建堵塞了该已经规划的消防通道;将2、3号楼间物业服务用房加建、扩建了二层部分用以出租营利;

  2012年7月“物业”未经富业主大会及多数业主的同意及决定,掩埋17年前已规划1、2号楼之间的草坪,挖掉小区道路旁边的人行道,、花草隔离带、路牙石,将草坪、人行道、花草隔离带改造一两百个用三角锁占领的收费停车位;推倒8号至11号楼之间原有的院门和院墙,将其改建、改造为三角锁停车位的拼接部分;将改建出的三角锁占领管控停车位进行出租牟利,并将原本属于富民小区的巨额停车费用侵吞挥霍!

  “物业”至今拒绝和业主签订一纸物业服务合同,采用“通知”“决定”“告知”等方式进行一切物业服务;在“物业”的刻意阻挠及操控下建成近20年小区至今没开过一次业主大会,业主没有行使过一次决定小区事务“业主权利”;近20年来,“物业”拒绝公开各种、所有与富民小区相关的权属资料、小区物权收益及物业服务的所有信息;“物业”行使着“开发商开发小区时的权利”,对小区共有物权行使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切所有权人才应当拥有的权利”

  “物业”以整体主人的身份、以“侵权式”、“开发式”“家长式”、“行政式”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物业服务,无所不为,什么都想干、什么都敢干,肆意、无所节制的侵害业主的物权是社会安定、稳定的乱源,侵害的是业主物权权益,违反的国家“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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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改扩建为停车位的道路

  二.(2012)甘民初字第3229号案件在“起诉的原点”转圈5年的司法审判事实:

  侵权事实非常明显、案情十分简单、社会影响特别巨大、属于典型的社会公益类型的“物业”侵权案件,至今已经审理到了第6年时间;甘州区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3229号和﹙2012﹚甘民初字第3229—2号两次裁定“个别或部分业主业无权起诉物业,主体不适格”,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中民终字629号和﹙2013﹚张中民终字第702号两次裁定“撤销甘州区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3229号和第3229—2号裁定、指令对本案进行审理”;

  “物业”侵权案件2012年至2016年的5年时间内一直在起诉的原点转圈,法官把本应当用于判定、认定“物业”侵权的《物权法》76条“多数决”的法律条款故意“反过来、倒过来”用在了判定业主“有无诉权”上,直接否定了实体法《物权法》83条“业主诉权保障”和程序法《民诉法》119条规定的“民事诉权”两项基本法律条款;法官故意用自己的裁定否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物权法》和《民诉法》中业主起诉权的条款!

  三.2017年3月14日、3月24日两度开庭司法审判的事实:

  1.原告请求:

  请求法院确认“小区水、电、暖基础设备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配套性用房、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作同一认定”;

  请求法院作出侵权判决“将道路、草坪改为三角停车位”,“推到8、9、10、11号楼四栋楼院墙”,“废弃破坏楼道垃圾道暖气分户改造及违规收取1200元暖气接口费”,“将1、2号楼西侧消防通道改建为出租楼房”,“扩建加建的2、3号楼间物业服务用房出租营利”,“小区物权收益和物业服务信息不予公开的行为”系违法、侵权行为;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非法侵吞的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道路、空间的巨额停车收益”,“非法侵吞的小区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配套性用房、公共场所的租赁收益”;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向小区移交权属文件、技术资料、配套信息资料、并公开以小区名义签订的协议”,“出示原始物业服务合同、并签订新的物业合同”,“小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立即停止对业主的停车收费”,“立即将小区供电移交张掖市供电公司、供暖完全移交供暖公司”;

  2.被告主张:

  被告辩称:水、电、暖基础设备设施法律规定的很全面法院无需确认;小区部分配套性房屋是开发商处分的(小区1998年建成,2003年前后处分)与自己无关;

  被告辩称:承认确有2012年7月的“大规模改扩建停车位”行为,但是辩称“改扩建”是为小区硬化路面是为小区 “做好事”;切断原来供暖系统、破坏垃圾道、废弃原来供暖系统及管道及收取供暖“借口费”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都是“市政府许可的,不关物业的事”;修建堵塞消防通道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修建非自己所为、与自己无关;加建物业服务用房的事实存在,但是为了业主着想,而且在法庭上公开叫嚣“加建的二层楼房部分的所有权系自己所有…”;不存在不向业主公开信息问题;

  被告辩称:自己在富民小区公共道路、空间、院落的改建的停车位收停车费是有依据的,有甘州区物价局的收费文件,而且物价局指示“收取的停车费用于补贴物业开销、给员工发工资…”;物业用房、配套性用房及场所的收益也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被告辩称:小区的所有的权属文件、技术资料可能在开发商手里,自己没有、不知道;进入富民小区近20年以来,原始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至于新签订物业合同“需要意思自治,不想签就不签…”,但是明确指出“富民小区有物业自己的经营利益,不会离开富民小区…”,拒绝小区对其公开招标和选聘;因供电公司不接受所以小区的供电,只能由“物业”中介供电,供暖只是代收费用,至于供暖“接口费”那是张掖市政府所为,与自己无关。

  被告主张:原告只有70个业主,全小区有621户业主,原告人数没有达到“多数”(被告律师再次把判定自己侵权的《物权法》76条“多数决”用在了业主是否有权起诉上?),原告不能、无法代表全部业主,主张原告不适格,驳回起诉!

  3.法院审理:

  在诉讼程序上:法院既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列”富民小区共有物权的全体业主为必要共同诉讼共同原告,也不依原告的请求追加富民小区全体业主为必要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对于原告提出的“5项民生类的先于执行申请”以没有紧迫性为由全部驳回;法庭要求原告补交财产性诉讼请求标的(2012—2016年停车费273万元﹢小区公共用房租赁费145万元)的诉讼费约3万元左右,原告(以“5个诉讼代表人或法院依自己方式登记的70业主原告即使交了诉讼费,由于返还的财产属于621户业主共同所有且不可分割,5诉讼代表人或70个原告不能分割返还的财产,且273万元﹢145万元的财产会纳入富民小区公共资金或维修资金,这个诉讼请求属于公共利益类型的请求,加上2012年甘州区法院要是审理并确认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此项被侵吞挥霍财产行为就不会发生被侵占…”为由)先后向法庭提交了“关于补交诉讼费情况说明”和“免于补交此项诉讼费申请”,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原告这个程序诉权;……

  在司法审判制度上:两审终审制和独立审判制这两项司法审判制度不容置疑,但是﹙2102﹚甘民初字第3229号案件却将司法审判制度的反面体现的淋漓尽致:2012年的案件至今仍然还在起诉的原点转圈,因为法律规定可以是两审终审,一审判错、裁错,业主你去上诉;二审撤销指令审理后,一审继续判错、裁错,业主你再去上诉;一次,两次……,这样原告业主就会永远在起诉的原点或诉讼请求的原点转圈圈、打转转…;案件审理了6年,原因何在?责任何在?

  本案的被告服务的物业区域覆盖了张掖市城区半数以上区域,服务着马神庙小区、北辰丽家小区、新苑小区、等张掖城区三四十个住宅小区,以“侵权式”、“开发式”“家长式”、“行政式”为模式进行物业服务,物业纠纷和矛盾持续不断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乱源,(2012)甘民初字第3229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社会公众利益案件,如果被告的违法侵权不能得到司法上的确认、界定、纠正和排除,将会会给甘肃张掖的物业服务树立错误的、典型社会示范!

  2012)甘民初字第3229号案件作为典型的社会公众利益案件,法院如何作出判决?……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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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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