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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刺史

 疾心 2017-04-11

刺史是中国汉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又称州刺史。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又创部刺史制,即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全国被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冀州、朔方十三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

刺史的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当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

刺史为监察官,最初无正式官属,仅有从事之类的办事人员。而且居无常所,后来才有固定的治所。

隶属关系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统辖。刺史职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具体行政事务。但实际上刺史权力日益增大,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守、相职权的侵越。为了使刺史的权位和其秩品相称,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州牧之制基本上实行到西汉灭亡。

王莽当政,依《尚书》而设十二牧。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改州牧为刺史,全国分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隶校尉部。刺史总数由西汉的十三人降为十二人。东汉时刺史权力较西汉时增大。东汉中期以后,刺史还常率领郡县兵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

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为凌驾于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下令改刺史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变成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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