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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探讨: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该如何取值?

 昵称7969961 2017-04-11

火灾延续时间是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6.2,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3.6.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h,从字面上的表述对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有两种解读,第一种解读: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h;第二种解读: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h。

以往规范:高层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h;多层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2.0h。(《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注:该规范已作废7.3.3,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即第一种解读比以往规范的要求降低了,第二种解读比以往规范的要求提高了


考虑即使是多层高级宾馆,其各种灯具和装饰材料多,可燃物品多,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宜按第二种解读执行,即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的火灾延续时间取3.0h。


那什么样的宾馆属于高级宾馆呢?

目前2014版《建规》并未给出分类标准,原《高规》(注:已作废)将高级宾馆定义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由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时,《高规》尚未作废,故表中的高级宾馆可理解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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