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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在确定火灾延续时间时应注意的七大问题

 CBYQ 2016-09-28

来源:注册消防工程师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火灾延续时间是指设计流量下的供水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水平和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本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NO.1

当一座高层公共建筑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公共建筑的高层综合楼取值,火灾延续时间3.0h。

NO.2

当住宅与一种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仓建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的公共建筑取值,火灾延续时间2.0h。

NO.3

当住宅与两种及以上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公共建筑的高层综合楼取值,火灾延续时间3.0h。建筑高度为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点击查看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NO.4

表3.6.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h,从字面上的表述对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有两种解读,第一种解读: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h;第二种解读: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0h。以往规范:高层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h;多层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2.0h。(《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7.3.3,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即第一种解读比以往规范的要求降低了,第二种解读比以往规范的要求提高了。考虑即使是多层高级宾馆,其各种灯具和装饰材料多,可燃物品多,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宜按第二种解读执行,即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的火灾延续时间取3.0h。

NO.5

在确定建筑物是否按表3.6.2的公共建筑综合楼进行取值时,为本建筑物服务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不单列为一种使用功能。

NO.6

医疗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的其他公共建筑取值,包括门诊、病房、医技、中心供应、医院行政办公合建的医疗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0h。

NO.7

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其火灾燃烧时间一般均较长,消防用水量较大,且扑救较困难。因此,甲、乙、丙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采用3.0h;直径小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采用4.0h;直径大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采用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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