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水源
1、市政给水
2、消防水池 人工建造的储存消防用水的构筑物 ③消防水池的设置原则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或入户引入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④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若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消防水池得到连续补水时(两路进水),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计算公式: 式中:
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固定炮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分别参照相应标准。 ⑤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 1.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大于500m3时,应分设成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大于1000m3时,应设成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2.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当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3时,但不应超过96h。 3.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 4.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 6.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7.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消防车道; (2) 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设置位置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 (3)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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