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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设置条件、要求、高位消防水池)

 懿融容 2018-07-29
1、设置条件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设置要求

| 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总要求。

(1)当市政管网能保证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V=V室内(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

(2)当市政管网不能保证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V=V室内+V室外不足(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

(3)消防水池补水时间宜≤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2000时,应≤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应≥DN100。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500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1000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

  • 应设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6m;

  •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宜≥15m

  •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宜≥40m

  •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3、高位消防水池

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时,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2)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200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每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3)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4)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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