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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案:情法冲突不能只反思最后一环

 指间飞歌 2017-04-12

收购玉米案:情法冲突不能只反思最后一环

我们更应该审视的是,为什么司法人员也是在依法判决,结果却与常情常理大相径庭?是司法人员的问题,还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王力军,内蒙古一名因收购玉米而被判刑判罚的农民,经过再审被判无罪。10日,他向当地公安局及法院申请38万元的赔偿,以期能弥补他被羁押、精神及名誉遭受损害带来的损失。

收购玉米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有关王力军是否违法、是否算非法经营、是否真的严重到要被判刑,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群众普遍觉得王力军很冤,像他这样的小贩在农村并不少,还能填补粮农和粮库之间的衔接障碍。而当地公安局及法院也觉得很冤,自己明明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事。

再审对王力军的无罪判决,说明情与法之间,存在着尺度把握的空间。从市场的角度讲,管理的规范的确重要,但也要考虑到农村粮食收购小贩申办营业执照和粮食经营许可证的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我们惩治违法事件,最终目的并不是让群众感到胆寒,而是为了让人们的各项活动在法律的规范下有序。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不是只要按照法律办事,死板套用公式,就表明判决没有问题。当人民群众普遍对司法的公正性表示怀疑时,这里面就一定出现问题了。

出现这些情法冲突的判决,不能只反思司法的最后一环。我们更应该审视的是,为什么司法人员也是在依法判决,结果却与常情常理大相径庭?是司法人员的问题,还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法律在某一时期适用,但社会变了,情与法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就未必还能如初。如果不再完全适用,法将不再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接受和呼应,社会中就会存在着另一种不合法的普遍秩序,而它也许同法律间存在着融合、交错对立、游离等多种形式,这时的情与法将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状态。

法律不及时修订,就会出现不符合当下社会背景的案件,这也会进一步加大我们审判的成本。我们在法律与当下社会背景之间找到衔接,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取得平衡,关键在于我们因社会的变化而做出审视,及时对法律进行调整,以期维护法律权威。否则在陈旧的法律法规之下,生活中将会涌现许多现实的道德问题,不光带来刑法上的困境,同时也会带来人民群众的困惑。前段时间的山东辱母案,有关三聚氰胺的“敲诈勒索”案,争议之大,耗时耗力,可见端倪。

法律要站得住脚,不是说非要在极端案件发生之后才予以关注。我们的法律进步和完善,的确需要现实案件的倒逼,但这种倒逼中隐匿着个人的失落,这过程中也失掉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执法办案人员也会痛苦于情理法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维护法律的权威需要主动作为,兼顾社会普遍的道德期待与人伦要求,真正实现罚当其罪,情法两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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