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啥要点值得我们学习?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者关系的理解就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就如同国务院和党中央的关系一样,但村委会又不是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它的职责是带领广大村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 对二者关系理解的错误是导致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对立的根源之一,根源是旧的村组织法上没有提出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的文字,而1993年中央文件又明确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并指出了具体四种领导方式。 2、村民代表会与村民会议二者关系。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委员召集,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和《村组织法》规定的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21条)。二者的关系,就相当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村民会议的权限要大于村民代表会的权限。 3、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和决策。它的决定不能代表政府,但它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正常自治活动要支持,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也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举虹桥村的三峡移民拆迁补偿的例子,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侵犯了个别村民的利益) 5、村民小组会议和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小组会议由指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且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18周岁),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这说明村民小组会议和村委会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但其他法律有相关规定,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课题。会议。 6、其他机关和村委会的关系。县人大常员会和乡镇人大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监督、检查。村民对选举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机关可以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亮点 (一)对各地的农村民主选举经验总结。 这部法律把中央两办(2009)20号文件,或者说把江苏的选举经验变成了法律。 首先,充实了村民的选举委员会,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它的工作程序。 另外,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 旧的《村组织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不受限制的,不能阻止某个被判处刑罚的村民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甚至当选为村委会成员。修改后的《村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承认了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相对性和可以对其作一定的限制。 其次,对半数的计算标准进行了修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不是选民的半数) (二)解决了“难罢免”的问题。 修改后的《村组织法》明确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法律同时明确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33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这是用民主监督的办法解决罢免制度的缺陷。是新法最大的亮点,是出人意料的。 (三)完善了村民民主议事制度。 修改后的《村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 一是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是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的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包括要有妇女代表的比例,也包括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哪些事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法律还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三是完善了村民小组的会议制度。为了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法律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在一些有着较多可支配集体资源的村庄,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位小权大缺少监督 。修改后的《村组织法》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和村务档案制度。 一是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二是规定村委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三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本材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等项。 四是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规定村委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五是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 六是完善了司法监督。新法规定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是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监督由党的文件变成了法规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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