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网友的问题非常具有风险意识,也是很多网友在汶川地震后开始关注的一个问题。 从法律上来讲,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与银行签订的是房屋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即使房屋损毁,抵押物灭失,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不能作为借款人不还贷的理由,也就是说地震后房子没了,银行贷款在法律上来讲还是要还的。 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实践来看,汶川地震后政府对此类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一些政策性的解决,另外对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也会有其他帮扶措施以及一些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救助。 而从我们个人角度来看,在购置家庭财产或者做相关投资时,确实应该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比如可以购买保险。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家庭财产保险,对于地震、海啸等不可抗的自然灾害是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的。财产险的免责条款规定,战争、核污染、地震、暴雨、台风、洪水、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盗窃、抢劫以及被保险人自身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 但这不意味着保险没有用了,投保人需要选择一些险种,如地震房屋险,或者一些附加险,如目前有的财产险的附加险也有地震险等,来最大限度的弥补地震带来的损失。每一种保险都有详细的说明,保险理赔都有严格的规定,对地震的烈度、房屋的抗震等级都有明确的限定。因地震造成的次生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是否赔付也要看具体的规定。在投保保额上也要注意,是否能在赔付时获得房屋毁坏损失相应的赔偿。建议在投保时仔细研究相关条文,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种。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这是我们面对自然灾害应有的态度和处理方式。 继续还?我是不太清楚内陆的法律,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抵押物消灭之后何止是继续还款,而是要马上偿还所有款项,因为在银行来说,抵押物消灭就意味着无法通过查封、拍卖等正常手续来保证款项的回收,所以一旦有这种情况,银行的作法绝对是保证放款不会变成呆账! 例外的情况只可能有2种:第一,贷款人额外提供足额担保品;第二,政府出面干预银行“雨天收伞”的自利行为! 我想问一下,我买房子,首付30%,贷款70%,贷款合同上的意思是我有3成产权,银行有七成产权。我贷款二十年,我还了十年以后,银行把他的七成产权给我一半35%,我的产权成为65%,如果这时候发生地震,房子没了,我为什么要还款?剩下的35%银行损失又不是我造成的,而且我如果处置房子,银行会不同意,那就是有好处的时候银行站出来,发生地震房子没了算我的损失,有失公平。就等于沾光的时候银行有份,吃亏了银行不承担风险了。 这样的,严格意义来说,房贷不是现房抵押贷款而是按揭。也就是你靠信用和产证,问银行借钱,而银行是一次性给足你比如100万去买房的。也就是说,无论你房子塌了还是怎么样,银行是的确已经满额给到你100万了,这100万你还是要还的。好处是银行不会要你追加保证物。 房产抵押贷款则是跟当铺似的,你拿房产做质押,当点钱出来用。此时你要是房子急剧贬值,银行会要求你追加相应价值的质押物,不然就要提前还清贷款。 以上 要还。我就在汶川地震灾区都江堰。当时死了不少人,房屋损坏很多,经常听说房屋倒了的人还在还贷款,有些死了亲朋好友没来得及还和没有能力还的被催债进入信用违约黑名单,那叫一个惨。后来事情被反应出去,广大人民力挺灾民,迫于压力,国家才出面解决的。 这个事情早已有人咨询过律师,必须继续还房贷,因为你跟银行签订了合同,合同本身无问题,就要继续履行。 另外如果不继续还,以后再想申请贷款之类的就难了。因为你的征信系统有问题。 所以,这个虽然对老百姓不公平,也是没办法的。就像我们这边有个很大的楼盘,建到一半开发商跑路了。大家辛辛苦苦才付的首付,现在房子没得,首付拿不回,月供还得继续交。好多买来做婚房的,现在孩子都读幼儿园了。 这个理论不对,抵押贷款,就是说我的东西抵押给你,你给我钱,如果我不还钱,这东西就是你的了,这就是一种契约,东西抵押给你之后相当于你的了,我没有权利作处理,所以说这个时候东西是你的。在这种情况下东西不在了,为什么还要还钱,好,我还了钱,那你把东西还给我! 贷款也就是借款,“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人不死,账不烂,除非人死了。其他,没别的说的。你要是真的因灾致贫,确实有困难还不起贷款的话,可以申请延期偿还,或申请政府救助等办法解决。你要是贷款为了办企业或做买卖,因灾倒闭了。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破产。法院通过审判准许你破产后,对你的资产进行平估,按资产价值能还多少算多少,剩余的就一笔勾销,清了。 地震后的贷款余额是不用还的。因不可抗力而丧失了标的物,还贷的依据内容(合同还在,而合同的标的物不复存。)发生了改变,实现合同的意义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不用还。并且还应得到国家救剂补偿,因为你的购房所缴纳的税金总的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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