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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证词(13)

 墨香笙樵 2017-04-13

 罪与罚(4

 

由于有了上述对告言者的严格约束,相信告言者不敢轻举妄动,除非吃了熊心豹子胆。因此,县廷在接到报案后,他的第一个反映理当和现今一样,即迅速出警,控制犯罪嫌疑人。

在本案中,执行拘捕亭长刘邦这一任务的人,叫令史。

早年看乡戏,但见县官端坐在“明镜高悬”的大堂上,两班衙役喝堂:威--武--。

而后,县官惊堂木一拍,带人犯。

相当的威风凛凛。

然而在秦时,这不是事实。作为行政主管的县官——县令或县长,实际上并不直接插手处理案件,而是由县官的助手--县丞,具体负责县里的狱案。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提到过。

县丞有二个手下:一是狱吏,负责专门审理案件;另一个就是令史,其职责主要有如下几项:

逮捕犯罪嫌疑人和传讯被告;检验诉讼标的物;到作案现场进行勘验;验尸。

令史对作案现场的勘验(有时县丞也一起行动),这种行为,在秦律中称为“诊”。

如医生诊脉开方一样,执法官需要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睡虎地秦简中,将这种现场勘验的技术活,总结为“封诊式”。

当然,对于控制犯罪嫌疑人这种事情,并非件件都需要令史亲自动手,得区分不同的情况。

在秦律中,可解释为“捉拿”的词,有二个:一是“执”,再就是“捕”。

根据相关记载,所谓“执”,是指官吏为认定犯罪事实而拘捕嫌疑犯;“捕”则是指逮捕犯罪事实清楚的罪犯,如逃亡犯、现行犯等。

因此,“执”一般由县吏比如令史来实施,“捕”原则上由游徼、亭长、求盗等吏员执行。不过,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即使私人也可以“捕”,这在现在称为扭送公安局。

但在本案中,为什么执行逮捕任务的人必须是令史呢?

我们知道,刘邦是亭长,他不可能自己逮捕自己,他也不是“自告”的主,在犯罪事实昭彰的情况下,他还极尽百般抵赖之能事,更遑论自首了。

而求盗是亭长的下属,他吃了豹子胆了,敢在上级头上动土。游徼虽说是亭长的上级,但一个乡干部,一个村干部,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这事万一是诬告(后来在夏侯婴的力挺之下,果然成诬告了),今后的工作怕是很难开展。

因此,回避自然是首选。

这样看来,执行这一带有特殊性质任务的人,则非令史莫属了。

对于刘邦来说,今年过节非但没礼收,却还走了倒霉运。

和现代一样,秦时也是将嫌疑犯拘禁于狱中,令其接受长期的调查。这样,未来的汉帝国皇帝刘邦,平生第一次吃了牢饭,只得屈尊在牢里呆着了。

此后,案件便进入审讯的阶段。

审讯称“讯”,供辞称“辞”。

嫌疑犯的供述一般从身份(名事里)开始,然后交待犯罪事实,最后以“毋他罪(没有其他罪)”作结。

所谓“毋他罪”,应当看作是嫌疑犯的自我表态。就是说,其人自供除了这起案件之外,身上再无其他隐匿的罪恶或血债。

当然,执法官不是白痴,他哪会相信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呢,比如刘邦,当庭都敢一派胡言。

于是,案件进入调查核实的阶段。

县官会向嫌疑犯户籍所在的县或乡,传送一份文书,请求协助调查确认其人的身份、经历,并请求查封其资产。

如果嫌疑犯是在本县境内犯事,县官会将“协查函”直接传到乡里;如果是外县人,“协查函”则先传送到相关县,然后再转到其户籍所在的乡。

勉强打个比方的话,这一过程有点象现在的“协查”。

秦时,“协查函”的一般格式是这样写的:

敢告某县负责人(县主):男子某被审讯,供称“为士伍(指无爵位、政治地位低的民众),住某里”。请确定名事里(姓名、身份、户籍),调查是否有前科,并请依法查封其资产,然后作成记录,全部回报。谨告。

以上即是县丞审理案件的一般过程。

但在本案中,由于刘邦拒不认罪,这就需要启动另一个比较复杂的程式--庭外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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