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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全部规则图解

 gzdoujj 2017-04-13

中国法律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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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眼体系

《解释(一)》:《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解释(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摸一摸框架

债权人的代位权

   1.     一般规定
       1.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认定
       1.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认定
       1.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1.4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承担
   2.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3.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4.     代位权诉讼的受理
   5.     代位权诉讼的中止
   6.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
   7.     代位权诉讼的合并审理
   8.     代位权诉讼中的保全
   9.     次债务人的抗辩
  10.     债务人的异议
  11.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
  12.    代位权成立的法律效力
  13.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诉讼
 

读一遍规则

1
   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认定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认定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2款,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承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代位权诉讼的受理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第1款,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
代位权诉讼的中止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第2款,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6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第1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7
  代位权诉讼的合并审理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8
 代位权诉讼中的保全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9
 次债务人的抗辩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1款,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0
  债务人的异议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2款,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11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12
代位权成立的法律效力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3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诉讼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第1款,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第2款,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本文属于《中国法律重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篇,请持续关注“我的法律学堂”获得我们的原创系列研究成果吧!

本文编辑:刘婧媛,西南政法大学法史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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