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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谈判期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吗?

 半刀博客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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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过错,男方自愿放弃家产而离婚。6个月后,又因发现女方在离婚谈判期出轨,男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离婚谈判期出轨算不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履行了的离婚财产协议是否又可以反悔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给了答案。




婚内出轨,丈夫羞愧签协议


容貌出众的谭芳在大学期间是很多男生心仪的女孩,张平与周毅这对好兄弟也是其中的两位。临近毕业时,谭芳最终被张平的执着追求所感动,俩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年底,张平与谭芳购置新房准备结婚。由于资金不足,张父帮衬着儿子出资,并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注明,所购商品房是由张平、谭芳和张父三人分别享有同等份额。

2008年7月,张平与谭芳举行了婚礼,并立下了“丁克之约”,打算尽情享受二人世界。然而,婚后不久,抱孙心切的张父便开始催促二人生子。一开始,两人不为所动,但时间久了,谭芳便心生不快。而张平面对父亲的再三催促,却动摇了初心。他多次请求谭芳择机怀孕,可谭芳均以工作繁忙为由婉言拒绝。张平虽没有执意坚持,但自此心生间隙。2013年12月24日,张平与朋友聚会后彻夜未归,谭芳就此生疑。张平不擅说谎,支支吾吾坦白了自己醉酒后与一位女友共度了一晚。

张平虽信誓旦旦向谭芳保证绝不再犯,但谭芳始终不能释怀。张平的背叛,让原本恩爱和睦的夫妻关系陷入僵局,而与他发生关系的女子则乘虚而入,隔三差五与张平相约,俩人越走越近。

2014年4月初,张平心怀愧疚地向谭芳提出离婚,并承诺以放弃个人房产份额作为对谭芳的补偿。谭芳开始没有理会,之后见张平态度坚决,便心灰意冷。当月24日,他们签下第一份《离婚协议书》。张父也与谭芳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合同,把其名下三分之一的产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芳。不过,第二天去领离婚证时,谭芳临场反悔,并未与张平离婚。

6月18日,张平与谭芳再度订立《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女方目前并未怀孕,张平自愿将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归谭芳所有,张父的产权部分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芳,并注明款项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两人平日所开的汽车也归谭芳所有。

在办理了财产协议公证后,两人即刻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当晚,张平回家取个人用品时,谭芳声称张平作为公司高管,年薪不菲,必有其他隐蔽的财产,要求公开。张平予以否认,两人再起争执。第二天,为平息谭芳的怨气,张平又签下一份补偿谭芳60万元的离婚补充协议。


前妻生女,前夫起疑悔协议


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谭芳即与周毅结婚。2015年1月下旬,谭芳的女儿出生。

听闻前妻生女,张平十分错愕。离婚前几个月,他与谭芳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此时谭芳所生的女儿毫无疑问是周毅的,而按时间推算应该是2014年4月前后所怀的。更让他恼火的是,谭芳与自己共同生活时,一直不肯受孕。结果却匆匆怀上了“好兄弟”的孩子,这分明是对自己人格的污辱。他更怀疑,离婚前谭芳之所以再三纠缠财产问题,很可能是受了周毅的唆使。

于是,2月初,未等谭芳坐完月子,张平就找上门质问谭芳。谭芳则坦率承认孩子就是她和周毅的。原来,张平出轨后,谭芳精神抑郁,周毅曾几次在两人之间斡旋,试图劝说他们和好如初。但随着张平与谭芳的关系越来越僵,周毅也对张平产生了看法,便经常好言劝慰谭芳,成为她感情上的避风港,而谭芳与张平于第一次签下离婚协议后没几天,便和周毅在一起了。

闻此,张平异常气愤。第二天,他拿着离婚协议书找到谭芳,声称谭芳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了她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由于误以为自己单方面有婚外情,他才承揽了全部过错责任,以至于在财产上做出巨大牺牲。现在终于真相大白,谭芳同样也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之前的财产协议显失公平。因此,他们的房产以及谭芳使用的汽车都要拿回来重分。

对张平的要求,谭芳则果断予以拒绝。她回应说,在领取离婚证前,双方曾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过《离婚协议书》,确认俩人感情破裂,意味着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结束。从这时起,他们就不应再为夫妻忠实义务所约束,故自己此后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并不具有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责任,更与张平在先的婚内出轨行为过错有本质的区别。同时,6月18日再次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她尚不知自己怀有身孕,不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因而他们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且离婚财产协议是两人在清醒的状态下所签的,并没有强迫一方意愿的行为,协议也早已生效,所以张平无权反悔。

在与谭芳多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3月31日,张平以谭芳欺诈为由将她起诉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张平与谭芳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条款,并依法重新分割。

在法院一审开庭时,张平、谭芳均确认所争的房产现值350万元,张父所占产权份额价值130万元,汽车现值为9.5万元。庭审中,谭芳还称张平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了支付60万元补偿款的协议至今尚未履行,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综合张平、谭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谭芳所有,谭芳支付张平产权折价款110万,支付张父产权折价款130万元,谭芳另支付汽车折价款4.75万元。对谭芳要求张平继续履行离婚补充协议中支付60万元的意见,因谭芳未能举证说明在离婚时存在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没有采纳。

一审判决后,谭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解读: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前,夫妻之间仍负有忠实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双方离婚之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可以撤销;第二,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办离婚证之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张平在规定的期间内请求变更离婚协议,其主张能否成立,主要看双方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和胁迫的情形。

张平提出对方欺诈的理由是谭芳在离婚前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怀有身孕。谭芳则认为,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产生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从该时起即不负有夫妻忠实义务。然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之规定,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离婚协议应以双方离婚之日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夫妻双方在法律认可的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之前,双方均还享有及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而谭芳在与张平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已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怀有身孕,且未将此情形告知张平,并在协议中声明未怀孕,此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作为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张平系在对谭芳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重大让步,当获知谭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后,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足够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我国《婚姻法》总则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明确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人人都必须恪守。本案中,张平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固应承担离婚过错责任。而谭芳在没有正式解除原来的婚姻关系前,就匆匆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导致怀孕。同样有失道德规范,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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