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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贞协议可以有

 小竹篓 2011-09-28

         近日,新疆奎屯市一对再婚夫妇的离婚诉讼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这对再婚夫妻中,丈夫提起了离婚诉讼,因双方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妻子以丈夫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反诉出轨的丈夫,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12月10日《都市消费晨报》)

         原来,妻子曾经离异,2009年3月份经人介绍后认识同样离异的丈夫。接触三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妻子不想再因婚姻受伤,于是提出双方签订一份忠贞协议书,此想法征得丈夫的同意。两人在协议书中特别强调,“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可婚后不久,丈夫即出现了出轨行为,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但丈夫以协议无效为由不愿意遵守,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妻子的反诉请求,判令丈夫支付妻子“20万元违约金”。

         此案其实并不复杂,它的关键点在于,妻子和丈夫双方所签订的夫妻忠贞协议是否有效?显然,夫妻忠贞协议已经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签订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且不违反法律和传统道德伦理,那么合同无疑就是有效的。回到本案的夫妻忠贞协议上,首先,这个协议是出于双方协商一致而同意签订的,并没有出现一方威胁另一方的行为。也就是说,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其次,这个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和传统道德伦理。相反,本案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用合同的方式规定下来,明显是符合夫妻婚姻关系最本质要求的。退一步说,就算没有夫妻忠贞协议这个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赔偿和违约责任,夫妻有过错的一方也有义务向另一方作出相应赔偿。这与我国婚姻法中,有明显过错的一方财产分配权小于无过错的一方,有着同样的法律基础。

        夫妻互相忠贞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和法律义务,夫妻忠贞协议不过是对这个要求和义务的明确化、强调化、合同化,从这一点上来说,法院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不仅有法可依,也符合传统道德伦理。

         不过这一案,也给了我们很多启发,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各种诱惑对婚姻稳定性的冲击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一些夫妻开始以合同、协议等方式试图来达到稳定婚姻的目的。而法律却没有明显的条文来为这个合同或者协议的合法性释疑,这应该引起国家相关立法部门注意。

  (作者系公司职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1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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