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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民航局下发《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4月10日起正式实施

 rvsm_wang 2017-04-14


  临云行讯 4月10日,民航局正式下发《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该程序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通用监察员手册第三卷 CCAR-141 部合格审定程序》(2006 年 1 月 试用版)和咨询通告《关于对 CCAR-141 部附件 B 第 4(c)(ii)款和附 件 C 第 5(a)(1)和(b)(1)款豁免的条件》(AC-141-04)同时废止。


  据悉,《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程序》为国内按 CCAR-141 部运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提供标准的工作程序,是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必须遵循的程序。




1 总则 


  1.1 目的


  本程序为国内按 CCAR-141 部运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 驶员学校)合格审定提供标准的工作程序,是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必须遵循的程序。


  1.2 定义


  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部) 制定,CCAR-141 部中的术语解释适应于本程序。


  (1)训练课程,是指经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按照 CCAR-141 部实施的涉及 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一系列课程。该课程采用循序渐进、不间断的学习方 式,具有定期进行考查和对所规定的学习阶段定期评估的措施。课程中规 定了训练单元,具体地说明一名学员在训练单元内所应完成的内容,指明 了有组织的训练计划,并且规定了对单元或阶段学习的评估程序。


  (2)特殊课程,是指驾驶员学校所申请和经批准的特殊训练课程,该课程虽不满足CCAR-141部的相关要求,但能够使参加训练的学员在能力上 达到CCAR-141部规定的相应训练课程或者CCAR-61部要求达到的标准。


  (3)委托考试,是指局方委托驾驶员学校可以对参加并完成已被委托 考试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而无需 再参加局方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4)主运行基地,是指驾驶员学校为满足飞行训练和地面教学需要, 按照CCAR-141部有关要求设立的一个主要运行基地。该基地需经具有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管辖权的管理局批准,作为局方对该学校运行实施批准、监管和学校对自身飞行质量、安全和规章符合性进行有效控制的场所。


  (5)转场飞行,是指在距起飞机场直线距离40千米以外的机场进行着陆的飞行。


  (6)机场,是指符合CCAR-141部第141.51条相关要求,能够满足驾驶 员学校训练和安全运行需要的航空器起降场。


  1.3 说明


  CCAR-141 部引进了一个连续训练模式,即用较少的飞行时间来符合 CCAR-61 部规章所要求取得执照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这一训练模式十分 重视驾驶员学校开发训练课程的能力。除飞行时间减少外,学员必须满足CCAR-61 部其他所有合格审定要求,包括获得授权教员的推荐并通过理论 考试和实践考试。所有训练在局方严格监督管理之下,必须在具有丰富教 学经验的教员指导下进行,以确保驾驶员学校安全高效地运行,从而实现 用较少的飞行时间达到同等的要求。


  具有委托考试资格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推荐完成已被委托考试训练课程 的学员在不参加局方组织的理论考试和由飞行考试员实施的实践考试的情 况下,直接申请颁发相应的执照或等级。


  对于作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时,应已按照 CCAR-91 部获得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资格并得到飞行训练运行种类的批准。 为了确保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质量,对于仅获得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训练的 CCAR-91 部运营人或从事 CCAR-91 部飞行训练运行种类不满 6 个月的运营 人,在初次申请 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时,除非其主任教员等管理人员和飞行教员先前具有丰富的 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管理和教学经验,建议先 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待其至少按照经批准的 CCAR-141 部私用驾驶员 课程实施 6 个日历月训练,并且完全了解 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训练管理 要求后,再申请增加其他课程。


 2 合格审定程序


  合格审定工作程序一般由:政策咨询、申请与受理、文件审查、验证检查、颁发或更新合格证等5个阶段组成。



  2.1 政策咨询


  对于初次准备申请 CCAR-141 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局方监察 员应当向申请人介绍驾驶员学校审定的有关内容,包括 CCAR-141 部规章相 关内容、申请、审定程序和相关系统的使用方法、申请材料的准备、训练 课程的要求、训练人员的资格、训练设施设备的要求、训练记录和报告的 要求、有关咨询通告适用的内容、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的作用等。局方监 察员还应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确定申请人及其计 划聘用的主任飞行教员和其他教学管理人员有无处罚记录和事故或事故征 候记录,如存在驾驶员执照处于暂扣或吊销期间的人员,应告知申请人, 此类人员不具备满足合格审定的相应资格。


  2.2 申请与受理


  2.2.1 递交申请书和相应文件 


  对于准备充分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CCAR-141 部第 141.15 条(b)款所要求的相应文件,以及便于实施的工作计划表(样例参见附件 4)。如申请资料不全,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如 果在发出通知的 30 天内没有收到申请人补全的全部资料,则合格审定工作 终止。


  工作计划表应列明申请人在合格审定中必须完成或作好准备以便局方 检查的所有事件、活动、程序等项目清单。工作计划表中应包括申请人预 计完成这些项目或请局方检查的日期,这些日期应尽可能准确,且以合乎 逻辑的方式在工作计划表中按照先后顺序排列,工作计划表各项目之间必 须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如申请人没有按工作计划表中的时间以局方满意 的方式完成相应的项目,将会导致合格审定进程的推迟。如局方在审核手 册和其他文件期间发现了缺陷,将会退还申请人作进一步修改,也将导致 审定进程的推迟。


  2.2.2 地区管理局的工作 


  (1)指定2名运行监察员成立审定小组,并指定其中一名运行监察员作为主任运行监察员,建议该主任运行监察员最好为实施驾驶员学校CCAR-91 部运行合格审定的监察员。


  (2)审定小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内容和递交材料,按照合格审定工作 单逐项开始检查工作,重点是检查人员资质、所申请的课程等级、航空器 和教学训练设施,如发现严重不符合规章、需要拒绝受理其申请时,应通 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审定小组应为申请人建立相应档案,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各阶段审定结果、与申请人之间的来往信函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4)审定工作完成后,审定小组应上报地区管理局,并将档案移交地 区管理局飞标管理部门保管。


  2.3 文件审查


  2.3.1 文件审查目录


  (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


  核实申请人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符合资质的管理人员,能够对运行安全和训练质量进行管控,其中训练管理、质量管理和维修控制为重点。


   (2)训练课程 


  申请人应提交训练课程内容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小组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a)课程中航空知识训练和飞行训练内容及训练时间满足规章最低要求,课程设置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符合循序渐进的学习规律。为了便于监察员对课程内容的审定,建议每个课程按训练阶段列出训练时间和内容汇总表,明确各阶段的带飞、单飞、机长训练、夜间训练、仪表训练和转场训练等关键科目的训练时间。


  b)课程中明确所使用的教学设施,并证明其满足训练要求,如教室、 讲评室、训练器和航空器等;


  c)课程中说明实施训练课程的航空知识教学人员和飞行教员资质; 


  d)课程中明确学员注册条件; 


  e)每一课有训练时间、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评估标准。 如果申请人申请的课程在局方规章中没有规定最低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要求,例如,对具有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级别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增加多发陆地等级,CCAR-141 部附件中没有规定最低训练时间,审查小组在核实该课程满足 CCAR-141 部多发飞机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中所要求的在多发飞机上实施的训练内容和时间后,经评估通过该课程训练可以 达到 CCAR-61 部所要求的驾驶员能力水平,则可以批准该课程。


  如果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申请开设特殊课程,申请人必须在计划 的训练课程开始前至少 60 天提交申请,并提交特殊课程内容一式两份。批 准或不予批准应当在 30 天内答复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实施课程准备。当特 殊课程得到批准时,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在特殊课程内容的每一页签字并注 明批准日期,其中一份返还申请人,一份存档。


  (3)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检查教员、飞行教员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资格


  核实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检查教员、飞行教员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资格符合训练课程要求。


  (4)运行手册 


  运行手册中具有明确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其中安全程序和措施的内容满足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且具有可操作性。


  (5)注册、结业和训练记录 


  驾驶员学校应建立明确的注册制度和方法,明确注册后学生获取的必要材料,如训练课程内容、安全程序与措施等。对已注册并完成本校经批 准训练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存准确和现行有效的记录,对结业学员发放内容符合要求的结业证明。


  2.3.2 文件审查结果


  文件审查过程中如出现不满意项目,审查小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后才能继续合格审定工作。对于必须完成的修改,审查小组应给出合理的时间限制,如超过 90 天时限申请人仍未答复,则中止合格审定工作并退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


  如文件审查全部合格,审查小组应结束文件审核阶段,并安排现场验证和检查阶段工作。


  2.4 现场验证与检查


  文件审查全部合格后,审定小组将实施现场验证和审查,申请人应当 及时回答审查小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4.1 训练设施


  驾驶员学校训练设施应满足训练课程的需要,包括主运行基地、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备、训练机场和辅助运行基地。


  (1)驾驶员学校应出示自初次提交正式申请书或更新申请当日起,对 设施和机场具有至少 6 个月所有权的书面证明,或对设施和机场具有至少 6 个月使用权的书面协议。


  (2)驾驶员学校应当证明其对每个主要训练机场内讲评室具有连续使 用权,这一要求不包括作为转场飞行训练的目的地机场。主运行基地的教 室和讲评室数量应满足在训学生的使用需求。讲评室内应至少配备黑板/ 白板和尺寸足够大可放置航图的桌子,以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如果驾驶员 学校开设仪表课程或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讲评区域内应当有适当的通信 设备,可以允许驾驶员与相应的气象服务部门和航行情报部门联系以获取 相关信息,如以上部门位于同一机场并且联络方便,则可以不配备通信设备。


  (3)驾驶员学校使用的训练机场应符合 CCAR-141 部的相关要求,例如每个机场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地平面上看得见的风向指示器,如无法从机场的跑道两端地平面上看到风向指示器,但航空器上安装有无线电设备,且机场有可以提供风向风速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该机场也满足要求。


  2.4.2 航空器和训练器 


  (1)航空器


  驾驶员学校用于飞行训练的所有航空器均应取得标准适航证且在中国注册登记,同时满足课程训练和规章相应要求。每架航空器应当携带检查 单和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航空器飞行手册。驾驶员学校可以选择给 学员配发航空器检查单和操作手册的复印件。随机携带的操作手册或航空 器飞行手册应能给驾驶员提供如性能数据、勤务指导、重量与平衡等相关信息。在应急程序训练或实际应急情况下,特别是当航空器上只有一名驾 驶员时,驾驶员能够方便拿到操作手册或航空器飞行手册。


  如批准的训练大纲要求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则使用的航空器应当是 适航审定具有仪表飞行能力的航空器,但如批准的训练课程只要求模拟仪 表飞行规则运行,则该航空器应当安装相应仪表设备并确保工作正常,而 无需具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能力。


  如驾驶员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无法按 CCAR-91 部实施审定,则应由适 航监察员对所有航空器实施 CCAR-91 部相关适航要求的符合性检查。


  (2)训练器 


  当训练器用于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时,训练器应由局方鉴定合格并批准使用,并且能够满足训练课程的需要,同时其全部使用范围要清楚地在训练大纲中说明并且明确定义学习效果。



  2.4.3 飞行教员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的教学检查 


  驾驶员学校应确保其所雇佣的所有飞行教员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了解对其指派的训练课程实施教学的职责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1)飞行教员


  飞行教员在履行教学职责前,应当由课程的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 或者检查教员向其介绍课程的目的和标准,主任教员本人或由主任教员指 派助理主任教员对其完成一次理论考试并在该教员将提供教学的每一型号 航空器上完成初始教学检查。教学检查是指对运行环境、教学课程、机型 特点的熟悉程度和相应的教学能力的检查和评估。初始教学检查后,每 12 个日历月还应当由主任教员本人或由主任教员指派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 员在训练学员所使用的一种航空器上对每个教员完成一次教学检查。任何 时候局方监察员都可以要求飞行教员解释经批准课程的目的和标准。


  (2)航空知识教学人员


  除飞行教员外,对于在批准的课程中实施航空知识教学的其他人员, 应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 并向负责该课程的主任教员演示其知识和能力胜任教学要求。局方监察员 应对拟在经批准课程中担任航空知识教学人员的教学能力进行抽查,可以通过现场教学演示评估其教学能力。


  2.4.4 主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的能力检查 


  驾驶员学校应该为每一经批准的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并可以根据教学需要为每一经批准的课程指定一名或多名助理主任教员。同一人员可以在同一驾驶员学校担任多个课程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但不能在不同驾驶员学校同时担任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局方监察员在文件审查阶段应认真核实驾驶员学校指定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满足 CCAR-141 部的相关飞行经验、教学经历等资格要求,在验证检查阶段还需 对拟指定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进行课程知识和飞行教学技能检查, 只有通过局方监察员检查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方能履行相应职责。 如某课程拟指定的主任教员未通过局方监察员检查则该课程不能得到批准。


  (1)理论知识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CCAR-61、CCAR-91、CCAR-141 部和与训练课程有关的其它民航规章的相应部分;


  b)其拟负责课程的训练大纲; 


  c)其拟负责课程的注册条件和步骤; 


  d)其拟负责课程的训练标准、目的、完成标准和毕业程序; 


  e)机场和航空器的情况; 


  f)模拟机和其它训练设备的了解和应用; 


  g)用于特定训练课程的每个教员的最低资格和技术等级; 


  h)学校的安全程序和安全措施; 


  i)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的任务和责任;


  j)用以保证训练标准化的方法。 


  如理论知识检查不合格,局方监察员应告知其存在问题和如何去改正,在问题改正后,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重新安排检查。如果理论知识检查合 格,应着手进行飞行教学技能检查。


  (2)飞行教学技能检查应包括全部飞行程序和机动操纵。检查按训练课程适合的实践考试标准进行,标准和目标应与其持有执照和等级相对应。如飞行教学技能检查不合格,申请人可申请重新检查,如重新检查在 60 天内完成,则只需检查之前不满意的科目;如重新检查被推迟超过 60 天,则重新检查全部科目。


  2.4.5 飞行转场验证


  至少进行一次转场验证飞行,证明驾驶员学校实施训练课程中转场训 练的能力,对于已在 CCAR-91 部合格审定中通过飞行训练运行种类转场验 证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无需再做转场验证。


  2.4.6 验证检查发现缺陷的处理


  (1)在现场验证过程中,如申请人不能按照工作计划表进行活动,或 某些项目存在缺陷,则局方监察员必须要求申请人采取适当的改正措施。 必要时,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安排会议与申请人一起详细讨论所有缺陷的改 正措施。


  (2)如现场验证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存在严重缺陷,主任运行监察 员将视情通知申请人中止合格审定,或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新的工作计划表 以便在适当的时机重新进行验证检查。


  2.5 颁发和更新合格证


  当 CCAR-141 部合格审定的所有要求都满足时,局方将为申请人颁发驾 驶员学校合格证并批准训练规范,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 人按 CCAR-141 部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 CCAR-141 部的相关要求,提前向主任运行 监察员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


  2.5.1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准备


  填写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采用合格证的标准格式,附件 5 给出了标准 格式的填写样例。填写时需要注意:


  a)“驾驶员学校名称”为合格证持有人的法定全称;


  b)“主运行基地地址”为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实际地址,不得 填写与主运行基地实际地址不同的邮政信箱地址;


  c)“颁发日期”以首次颁发驾驶员合格证时的局长授权签发日期为准, 除非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失效或被吊销,否则该日期不应变化;


  d)“更新日期”为驾驶员学校完成两年一次的合格证更新审定后或合 格证上内容发生更改并经审定合格后,新的局长授权签发日期为准,对于 初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可以不填写和显示该日期;


  e)“期满日期”,对于首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自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为期满日期;自此之后,每次完成两年一次的合格证更新审定并合格后,在初次期满日期上增加两年。对于更改驾驶员学校名称、辅助运行基地或在辖区内更改主运行基地地址的合格证更新,期满日期不发生变化; 


  f)合格证颁发单位和签字人,合格证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制作和颁发,颁证单位为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签字人是地区管理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 


  2.5.2 运行合格审定报告


  驾驶员学校申请人通过合格审定后,审定小组应当负责起草一份合格 审定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 7 项内容,如某项内容不适用时可以省略:


  a) 工作计划表


  b) 符合性声明


  c) 运行验证评审报告 


  d) 合格审定工作单


  e) 批准训练规范的复印件


  f) 颁发合格证的复印件


  g) 按阶段和主题对审定过程中的难点或建议进行总结


  h) 对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遗留问题和改正措施实施监督的工作计划


3 合格审定注意事项  


  3.1 变更训练规范内容


  申请人申请变更训练规范的内容时,由主任运行监察员按照本程序第 2 条合格审定工作程序中的适用步骤进行检查和验证后进行批准。


3.2 辅助运行基地审定


  3.2.1 根据CCAR-141部的规定,驾驶员学校可以在主运行基地以外的一个 或多个辅助运行基地按批准的训练课程实施地面训练或飞行训练。辅助运 行基地所使用的机场、设施、人员以及辅助运行基地训练课程所用的设备 应当符合CCAR-141部B章的要求。


  3.2.2 如有恰当的理由,例如主运行基地因跑道修复而关闭,经主任运行 监察员批准,驾驶员学校可在主运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最多30天的临时 训练,如果在其他基地实施临时训练超过连续30天,则应按照辅助运行基 地要求进行审定,并列入训练规范。


  (1)辅助运行基地的申请、审定和批准应按照CCAR-141部、本程序的 相关内容及咨询通告《驾驶员学校辅助基地的设立和管理》(AC-141-06) 的要求实施。


  (2)如辅助运行基地位于同一地区管理局的不同监管局管辖区域内, 则所涉及的监管局应相互合作。


  (3)如果辅助运行基地位于另一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则申请人主 运行基地所在地区管理局作为主管局,负责该辅助运行基地的批准工作, 并由主任运行监察员负责对辅助运行基地的审定和监管;辅助运行基地所 在地区管理局作为协管局,应指派一名协管监察员,协助主任运行监察员 对该辅助运行基地实施日常监管。 


  3.2.3驾驶员学校应为在辅助运行基地实施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常驻辅助运行基地。如助理主任教员因特殊原 因离开辅助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与学校 保持联系;如助理主任教员离开辅助运行基地超过连续7天,需告知主任运 行监察员;如助理主任教员离开辅助运行基地超过连续14天以上,除非主 任教员本人或指派另一名助理主任教员在辅助运行基地履行职责,否则辅 助运行基地应暂停相应训练课程,直至该助理主任教员返回辅助运行基地。


  3.3 主任教员职责


  3.3.1 主任教员是否认真履责直接关系到经批准课程的训练质量和驾驶员 学校的运行安全。主任教员必须签字确保训练记录、毕业证书和训练学员 各阶段检查报告的真实有效,并对训练课程的各阶段检查负责。主任教员 应保证学校的训练方法、程序和标准持续符合局方的要求,并根据训练实 际情况不断更新和改进所负责的训练课程。


  3.3.2 主任教员可以将职责委托给助理主任教员或其他合适的检查教员, 但检查教员的聘任考试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的能力评估不能委托他人完成, 飞行教员的初始飞行技能检查只能委托给助理主任教员实施。主任教员将 职责委托给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时,应有书面记录,并对委托的职责承担最终责任。


  3.3.3 在实施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期间,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应当常 驻在运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离开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 者其他通信手段与学校保持联系。如主任教员离开运行基地超过连续 7 天, 需告知局方;如果主任教员离开运行基地超过连续 14 天以上,除经局方批 准外,学校应暂停相应训练课程,直至主任教员返回运行基地。


  3.3.4 为了保证知识的更新和维持较高的教学技能水平,每个主任教员或 助理主任教员在每 12 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经批准的由地面训练内容、飞行 训练内容组成的训练提纲的训练或经批准的飞行教员更新课程的训练。主 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参加并完成民航局飞标司组织的 CCAR-141 部培训 课程可以替代该训练。


3.4 训练课程评估


  驾驶员学校申请修订或新增训练课程时,应当在计划实施该课程之日 前至少 20 个工作日向其主任运行监察员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 时,应提交该训练课程修订页一式两份


  3.4.1 训练课程内容


  每个课程应包含下列信息:


   (1)列出该课程训练适用的设施、设备:


  a)供地面教学使用的教室,包括教室面积以及可容纳学生数量;


  b)投影仪、录音机、大型模型、航空器部件以及其他地面教学中使 用的各类专用教具;


  c)用于教学的训练器或模拟机;


  d)飞行教学每个阶段使用的航空器型号。 


  (2)列出该课程训练适用的机场,包括设施情况,如供学员使用的驾驶员讲评区。


  (3)列出该课程的航空知识教学人员和飞行教员最低资格和等级。 


  (4)说明课程注册的条件。 


  (5)说明各阶段的教学目标以及每一阶段的完成标准,说明每课的具体内容,包括教学目的和标准,并详细说明学员完成某课或整个课程后可估测的能力提升标准。课程、阶段和每课的教学目的应当按照期望学生掌 握能力的情况来阐述,且应满足下列一般准则:


  a)通常教学目的应表明在某一特定课程、阶段或每课结束时,期望 学员了解或有能力做什么,应当按照期望的学员能力表现来陈述;


  b)课程教学目的应说明该课程结束时学员应达到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c)阶段教学目的应说明在该阶段训练结束时,要求学员在知识和技 能的特定方面达到的目标;


  d)与阶段和课程相一致,每一课的教学目的应明确规定在完成该课 后,期望学生达到的能力表现。


  3.4.2 评估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必须确定有关具体主题内容,教授这些内容是为了提高学生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满足课程、阶段和各课的目的和完成标准。


  (1)课程内容须支持教学目的,按逻辑顺序排列,并在预定的阶段和 课程教学时间内可达到。


  (2)为适应个人学习上的差异和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在确定预期的 每一课、阶段或课程的时间长短是否恰当时,应考虑时间的合理变化。


  3.4.3 考试和检查 


  训练课程应包括用以衡量学员在每一训练阶段完成情况的考试和检查内容。


   (1)训练课程的地面教学与飞行课程中应包括一定数量的阶段检查 


  (2)阶段检查是主任教员的职责,主任教员可以授权由助理主任教员或合格检查教员实施。 


  (3)考试和检查结果须保留在学生训练记录中,以表明学员完成其所注册课程的情况。


4 合格证更新、修改、放弃、暂扣、吊销和更换


  4.1 合格证更新


  4.1.1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训练规范或者委托考试权利,自其颁发的月份 之后第 24 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失效,当更新合格证时,驾驶员学校的训练 规范和委托考试权利应同时更新。


  4.1.2 更新申请应当在合格证到期之日前至少 30 天提出,申请、受理和审 查程序与初始合格审定相同。如果地区管理局近期已对该校进行过全面检 查,则没有必要进行广泛的复查,也不需要对教员重新考试。局方始终有 权进行全面审查。


  4.1.3 当满足所有要求时,将颁发新的 24 个月有效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如果驾驶员学校申请更新时,除了不符合 CCAR-141 部第 141.31(b)款的新 近训练要求外,其他都符合 CCAR-141 部相关要求,则地区管理局可以视情 况为其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但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应加强监管和指导, 确保该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质量满足 CCAR-141 部相关要求,同时有委托考试权利的学校将失去其委托考试权利。如果该驾驶员学校在新的 24 个月之后, 仍不能满足 CCAR-141 部第 141.31(b)款的要求,则该学校的驾驶员合格证 失效。该学校应当在 6 个月之后才能重新申请新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在 这 6 个月内进行的所有训练应当满足 CCAR-61 部的要求,包括通过有关执 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4.2 合格证修改


  当运行合格证上的信息发生变化时, 驾驶员学校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 当向有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出对合格证进行修改的申请,该修改申请也 可以根据局方要求而提出。


  4.2.1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变更 


  驾驶员学校应在主运行基地或者辅助运行基地变更前至少 30 天向有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1)如果主运行基地地点在原地区管理局辖区内变更,局方应按照更新驾驶员合格证要求进行审定,但如果地区管理局近期已对该校进行过全面检查,则没有必要进行广泛的复查,仅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审定。


  (2)如果主运行基地地点变更至其它地区管理局辖区内,驾驶员学校应向新的主运行基地所在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与初 始合格审定相同。如果学校通过合格审定,则由变更后的地区管理局颁发 新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合格证的数字编号应保持不变。


  4.2.2 驾驶员学校名称变更


  如经审定的驾驶员学校仅变更其学校名称,不涉及设施、教学人员或 训练课程等训练规范内容的变更,则局方可以直接为其颁发新学校名称的合格证,并具有相同的合格证编号、颁发日期、更新日期、期满日期和训

练规范。这种情形下,不需要进行现场验证。


  4.3 合格证放弃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任何时候放弃其合格证,放弃 合格证时,其经批准的训练规范同时失效。该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连同要 放弃的合格证一起提交给主任运行监察员。该申请应当由代表学校签署初 始申请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签署。已经放弃的合格证应当连同一份训练规 范的复印件在地区管理局保存 3 年。


  自愿放弃的合格证不可恢复。如果驾驶员学校决定恢复 CCAR-141 部 训练,必须按照初始合格审定程序重新申请。


4.4 合格证暂扣和吊销


  局方可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暂扣或吊销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局方作出 合格证暂扣或吊销决定后,将书面通知驾驶员学校,并要求驾驶员学校将 合格证上交给局方的相关部门。在合格证暂扣期间或吊销后,局方将对驾 驶员学校的档案作出修改,记录合格证被暂扣或吊销的信息以及原因,及时反映暂扣或吊销状态。


  4.5 合格证更换


  合格证丢失或损坏时,驾驶员学校应向主任运行监察员递交由该 学校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应说明申请合格证的原因,如 属于合格证损坏的情形,还应同时递交合格证残留部分。主任运行监 察员审核合格证更换的书面申请后,由地区管理局用具有与原合格证相同信息的合格证替换。


5 附则


  本程序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通用监察员手册第三卷 CCAR-141 部合格审定程序》(2006 年 1 月 试用版)和咨询通告《关于对 CCAR-141 部附件 B 第 4(c)(ii)款和附 件 C 第 5(a)(1)和(b)(1)款豁免的条件》(AC-141-04)同时废止。


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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