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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

 黄建新图书馆 2017-04-14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填写申报时间为每月申报期之后,以避开高峰期。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不包括: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收入;


3.被投资企业清算和撤回或减少投资股东的投资投资损失,本表不做调整,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属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同时填报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三部分“投资损失”;


4.被投资企业清算和撤回或减少投资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本表不做调整,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报与纳税调整。


三、填报口径: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列填报政策及口径

1.第5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强调的收入实现时间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而非企业实际收到股利的日期或投资企业会计处理计提股利处理的日期。


2.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列填报政策及口径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计算填报符合免税“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第一步: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和计税基础。


第二步:计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部分。


第三步:比较上述计算结果确认免税“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1)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免税“应确认的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


(2)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免税“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


第四步:将第三步计算结果填入第9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3.特别提醒。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列是从股东层面清算的确认金额中投资企业享受免税金额。

来源: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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