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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税务:汇算清缴讲解讲义(七)(容易忽略的问题)

 刘刘4615 2017-02-21
原创 2017-02-20 小陈税务 xiaochenshuiwu


对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搞清楚了吗?

1.企业取得被投资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2.企业取得被投资居民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作为免税收入;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不作为投资收益;

4.企业从被投资居民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5.企业因被投资居民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6.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需要因税率差而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我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分回来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需要因税率差而补缴企业所得税。

8.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根本就不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收入”,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免税还是不免税后入,直接全额纳税调整,被投资盈利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纳税调减,被投资亏损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纳税调增。(参考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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