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营改增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财税2013 106号文件 营改增实施办法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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