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6.3 忍情性,綦谿利跂(1),苟以分异人为高(2),不足以合大众、明大分(3) ;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陈仲、史也(4)。
[注释]
(1)綦(q0 其):《穀梁传·昭公二十年》:“两足不能相过,齐谓之綦。”即一只腿瘸了而踮着走路。谿:通“蹊”,小路。綦谿:指在人生的道路上节制自己而只在小路上行走。利:通“离”,跂(q!企):通“企”,踮起脚跟。利跂:指背离世俗而独行。参见 6.14 注(3)。(2)苟:苟且,不正当,指不合礼义。分异人:即“分于人、异于人”,与别人区别、与别人不同。(3)大分:见 1.8 注(7),这里指忠孝的大义(杨倞说)。(4)陈仲。史:见 3.14 注(4)。
[译文]
抑制本性人情,偏离大道,离世独行,不循礼法,以与众不同为高尚,不能和广大民众打成一片,不能彰明忠孝的大义;但是他们立论时却有根有据,他们解说论点时又有条有理,足以欺骗蒙蔽愚昧的民众。陈仲、史就是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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