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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刘刘4615 2017-04-16
解税宝 2017-04-15 11:10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人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 )软件服务。
(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 )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 10 )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程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期租和湿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应税行为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界定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放弃零税率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征收管理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人成本。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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