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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的那些事

 厚德载物_5990 2018-07-10

原创: CuiWei

2018年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2016年国务院批准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基础上,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北京等17个地区深化试点。重点在电信、旅游、工程咨询、金融、法律等领域推出一批开放举措,同时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准入制度,逐步取消或放宽限制措施,为相关货物进出口、人才流动等提供通关和签证便利。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国际结算、展览等服务贸易,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推动以“互联网 ”为先导的新兴服务出口,打造开放发展新亮点。

中国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始于2012年1月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部分交通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增加了提供跨境铁路运输服务和航天服务。2015年12月1日,再次扩围,将对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纳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

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的那些事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能有效降低服务提供企业的成本,提升“中国服务”的竞争力,对补齐服务贸易发展有意义。

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的那些事

从执行情况看,仅国际运输服务占据已办理零税率的绝对优势,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营改增红利没有充分发挥

1、部分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全在境外消费”难以把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4对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和免税增加了一个条件——“完全在境外消费”,具体的解释如下: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基层税务机关和服务出口企业如何把握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缺少一个明确的指引。据了解,目前部分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一份关于提供的跨境服务永远不会再回国内的书面承诺,才受理零税率申报。否则,通知企业按免税申报。但是依据36号文附件4,如果不符合零税率“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同样也不符合免税的要求。因此,企业难以适从。

二是离岸服务外包的范围有待明确。36号文全文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但106号文附件3的附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好绕~~)并没有包含在36号文之中。虽然该附件在《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的附件1中体现,但有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中,认为应以财税文件为准,鉴于财税文件中缺失,就认为没有可以执行的依据。

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的那些事

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的那些事

三是零税率业务范围的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主要体现在部分零税率业务与传统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的边界交叉。比如对外提供建筑服务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再如软件产品出口与对外提供软件服务;又如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与对外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等等。另外,按照36号文件,国际运输服务均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由于目前零税率管理办法(税总公告2014年第11号和税总公告2015年第88号)中缺少提供“跨境管道运输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目前提供“跨境管道运输服务”的企业无法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进一步完善零税率管理的有关建议

一是建议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互动机制。与传统的货物出口相比,服务出口具有“无形”“价值大”“难以监管”的特点。仅靠税务部门在最后退税环节把关,一则不太合理,同时效果也不太理想。因此,建议明确和服务出口相关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更好地支持服务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加大出口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力度,简化零税率申报资料。目前服务出口企业申报零税率时,要提供大量的纸质资料。建议加大出口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力度,尽量用出口监管部门的电子信息替代需企业申报的纸质凭证,提高企业申报效率。

三是适当调整零税率适用范围,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根据零税率政策效应分析的结果,梳理已纳入零税率范围的服务项目,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进行调整。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国家重点扶持的跨境服务项目纳入零税率的范围。

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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