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主观方面。。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刑法学中的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精彩链接: 2012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期待可能性 2012司法考试刑法:犯罪客观方面 2012司法考试法定数罪并罚 2012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包容犯情形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一、罪过: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来掌握。 区分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采取三步走的办法: 1、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他该不该认识到?(有无认识义务) 3、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把握这三点,就能比较深入地掌握罪过的分类与特征。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了,但放任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但应该认识到;过于自信:认识到了,但并不想让结果发生。 所以: 1、如果都认识到危害结果,且都不反对结果发生,直接追求的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就是间接故意; 2、认识到危害结果了,如果不想让结果发生,就是过于自信; 3、都没有认识到的,如果能够预见,就是疏忽大意,否则是意外事件。 注意:认识错误时,如果误把甲当乙杀掉,仍然是直接故意,犯罪既遂。其道理如同偷米时把面偷回来了。 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事后标准来判断。应当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二、目的与动机: 目的与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个别情况下,目的也会影响定罪。如赌博、收买妇女、偷窃、绑架儿童、非法拘禁等。注意这些“个别情况”。 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无论怎么错,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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